海盜活動無常仍應靈活應對如何處置海盜尚存法律難題
海天一色的背景映襯著幾個頭戴黃色安全帽、肩扛棍棒、面帶勝利微笑的船員。上海振華港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船務辦公室副主任羅蓉,向記者展示了一組“振華4”輪去年12月17日成功逼退海盜後,船員們拍的一組照片。
照片上綻放著勇敢笑容的小夥子們,讓記者聯想起當時的戰場:7名手持火箭筒、衝鋒槍等武器的海盜向“振華4”輪發起突然襲擊。3名海盜在其他海盜的掩護下,躲過燃燒彈,爬上了7米高的生活區,一通掃射。船員們躲避在死角,子彈將船體射得彈痕累累。
羅蓉告訴記者,“振華4”輪在多方支援下成功逼退海盜的經驗就是:建立應急預案,防患於未然;遇險及時報告,積極爭取外援。
“各船公司要密切關注海盜活動的動向,分析研究不同時期各海域海盜活動變化的情況,調整應對策略,加強船舶安全演練,採取防範措施,及時向所屬船舶發出預警通報,指導船舶做好自防自救工作。”徐祖遠說,船公司要堅持“預防為主、自防自救與他救相結合”的原則,開展經常性的演習演練活動,保證船舶隨時處於可以應對突發事件的狀態。
除此之外,在執行護航任務與打擊海盜的過程中,有哪些法律問題需要特別注意?在抓獲海盜後,我軍又該如何處理呢?
海軍北海艦隊法律服務中心主任王明勇談了自己的看法。他表示,從證據學的角度看,在執行護航任務和打擊海盜過程中,對證據的收集、固化和研判,不僅限於事前,還包括事中與事後。一句話,證據的收集、固化與研判,必須貫穿於任務行動的全過程。只有這樣,才能做到行有依據、辯有根據。
王明勇舉了這樣一個例子:2008年9月,一艘丹麥軍艦曾抓到10名海盜,但卻不得不在一個星期之後將其釋放,因為丹麥人發現自己對這些海盜並沒有管轄權。只好把他們丟在一個海灘上,沒收武器了事。這一方面說明丹麥海軍遵守國際法的自覺與嚴謹,同時也說明打擊海盜在法律上的無奈。
既然是在索馬里海域執行護航任務與打擊海盜,是否可以將抓獲的海盜交給索馬里政府審判呢?
王明勇說,這樣做至少在現階段還是不現實的,因為索馬里全國僅有14名法官,無力擔當如此重任。退一步講,即便索馬里法官最終判決海盜相應的刑罰,但以索馬里過渡政府的無力與國內局勢的動蕩混亂,所判刑罰也將難以實際執行。毋庸置疑,這樣的司法體制對打擊日益猖獗的索馬里海盜不可能起到實質作用。
將抓獲的海盜送回國內審判,是否可行?
“事實上,抓獲海盜後的處理與審判管轄,不但涉及到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適用,而且涉及到國際司法協作等具體操作事項。尤其是我軍遠離本土作戰,如將抓獲的海盜送回國內審判,不僅成本太大,而且也缺乏審判與懲戒的具體國內法依據。”王明勇說,“因此,對於抓獲海盜後的管理措施、如何走司法程序、走什麼樣的司法程序以及如何與國際社會建立司法協作機制等問題,都值得認真研究,並及早制定相關對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