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2月27日電/陳水扁昨日在法庭落淚,還押北所,陳水扁日前針對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駁回其聲請撤銷羈押之裁定,提起抗告,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陳水扁遭到聲請羈押的理由已經不復存在,今(27)日上午公告裁定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今日新聞報道,合議庭認為,原審裁定僅以檢方起訴書認定陳水扁在相關案件中犯罪嫌疑重大,“對於究係依據卷內何項證據資料認定抗告人前開犯罪嫌疑重大,並未為任何較具體之說明,自有裁判不備理由之嫌”。
合議庭指出,台北地方法院原審裁定所載內容“‘國務機要費’之機密費部分,甚至非機密費部分之性質及核銷程序,究否均與特別費相同,而得全然比照,即屬待查”,則有關“國務機要費”之性質及核銷程序是否能全然比照特別費,既尚待查證而不明確,原審據此認定抗告人此部分犯罪嫌疑重大,所為推論過程有違論理法則。
合議庭也認為,檢方以陳水扁“曾任‘總統’八年”、“將資金轉匯至海外”、“尚有未扣得之钜額資產”等單純之事實,即推論抗告人確有逃亡之虞,其理由尚有不足,要求檢方應該再提明確事實,以昭折服。
合議庭也指出,檢察官所稱“國內外涉犯重罪之權貴人士,棄重保逕予潛逃,甚至流亡境外之例,比比皆是”等語,係與抗告人無涉之事實,自不能比附爰用,因此合議庭認為,原審裁定既有上述諸多可議之處,乃遽為駁回抗告人撤銷羈押之聲請,即有未洽,難昭折服,是抗告人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故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另為適當之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