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快評/“陸委會主委”賴幸媛表示,關於兩岸綜合經濟合作協定,“陸委會”將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對行政、立法監督程序及協議簽署後,送“立法院”審議會有完整規範。該條例明確規定,涉及與法令修正相關協議須送“立法院”審議;不涉及法令修正、變更的部分,只須送到“立法院”備查。
關於CECA問題,王金平主張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簽訂前應經“立法院”討論,然而,王金平搞錯了,“立法院”需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辦事,兩岸關係有法可依,不是需要一事一審的。王金平的立場與馬英九“先簽後審”立場明顯不同。我們認為,王金平的主張是錯誤的。“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也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兩岸協商,都有明確規定,政府會依規定辦理。如此來看,王金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