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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有損社會公義、黨譽 仍可不提名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3-04 19:05:39  


  中評社台北3月4日電(記者 倪鴻祥)外界質疑國民黨為年底三合一選舉而重新修訂“廉能條款(排黑條款)”,國民黨副秘書長兼考核紀律委員會主委阮剛猛今日表示,黨中央完全是依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辦理。

  阮剛猛也表示,黨章中也有但書規定,黨員若觸犯相關罪行,雖然法院尚未判決確定,經廉能會或考紀會認定對社會公義有害,對黨聲譽有損者,仍可以予以黨紀處分,並可建議不予提名。中央與地方廉能小組及考紀委員會絕對會嚴格審查把關,維護黨的形象。

  國民黨今天下午舉行中常會,台北市長郝龍斌列席常會,建議黨中央應從嚴認定“排黑條款”不溯及既往的條件,以顧社會觀感及形象。主持會議的江丙坤副主席裁示,請廉能委員會按黨章授權部分做規範。

  常會中,副主席林豐正、副主席兼任秘書長吳敦義、副秘書長兼考紀會主委阮剛猛,以及組發會主委黃昭元都相繼對郝龍斌作出說明,並提出黨紀過去至今修訂排黑條款的來龍去脈。

  阮剛猛在常會後說明,國民黨執政後,基於社會對廉能的高期待,因而主動研議修訂黨章,提高黨員的廉能標準。黨章原規定,對於涉及貪瀆、賄選及所謂“排黑”條款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始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去年年11月22日臨全會通過修訂黨章,改為法院一審判決有罪者予以先行停止黨權,二審判決有罪者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處分。

  阮剛猛表示,依據一般法律原則,應採取“從優、有利於當事人”及“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辦理,如此才能符合法律適用上的安定性及穩定性。

  他表示,不溯及既往是以行為發生時為依據,也就是說,行為時在黨章修正前,依修正前的黨章規定,行為時在黨章修正後,依修正後的黨章規定來適用,如此才符合法律的穩定性,這項原則於去年修改黨章時即已對外詳加闡述,國民黨的立場一貫,完全是基於法律的基本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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