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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來亂的?扁珍供詞被扁律師推翻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3-11 17:14:54  


  中評社台北3月11日電(記者 康子仁)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再度開庭,提訊陳水扁進行準備程序,對於陳水扁和吳淑珍等相關被告和證人在特偵組偵訊時的供詞,扁委任律師全盤否認,認為沒有證據能力,甚至連陳水扁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律師也質疑沒有證據能力。

  石宜琳表示,被告吳淑珍去年10月19日的偵訊筆錄沒有證據能力,因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屬於傳聞證據,檢察官訊問吳淑珍時,沒有讓扁和其律師在場,也未給扁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再加上偵查訊問時,未傳喚被告和辯護人表示意見,縱認有證據能力,亦無法證明扁有起訴書所載犯罪構成事實。

  除了吳淑珍之外,石宜琳也提出陳水扁去年7月24日、8月12日、9月3日偵訊筆錄,也同樣主張無證據能力,理由為這些偵訊筆錄只是被告的供述,看不出是被告對於犯罪構成事實之承認,所以不管這個陳述有利或不利部份都不是證據,最多僅供法院作為心證參考,沒有證據能力。

  其次,石宜琳也主張,依照大法官第627解釋,“總統”基於“國家機密特權”,得拒絕證言,就“國家機密”事項,應由高院特別合議庭審理,因此,陳水扁在特偵組所為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另外,石宜琳還抨擊檢察官,引用“最高法院”的判例,支持被告陳述得作為證據,把被告的陳述與自白混為一談,“不知檢察官是誤會或誤引或引喻失義,不值一駁”。

  最後,包括林德訓、馬永成和馮瑞麟等人的筆錄,律師全都主張無證據能力。而包括“總統府”秘書長的函、陳水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行政院”編列的2001年到20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和稅捐機關預算表、1949年到2009年度國務機要編列之用途變更科目明細表和陳水扁“國務機要費”執行明細表等非供述證據,律師也主張全部都沒有證據能力。

  由於有部份筆錄,陳水扁委任律師至今沒有收到,石宜琳不悅的說,這些證據到現在還沒有提出,律師也沒有看到,不知道是否有這些證據不得而知,“試問像這種起訴方式,還有證據清單、證據方式的揭示如何討論,不知道是律師在拖延,還是檢察官在拖延,不知如何表示意見”,建議庭上今天先暫時停止審判。

  較少發言的律師洪貴叁,此時也加入戰局,強調檢察官2月28日提出的補充理由書,只有陳水扁收到,律師沒有收到,長久以來都認為會送給被告和律師,有時候會有漏失情形,造成律師和當事人溝通的障礙,這也是收押造成的後遺症,對被告和律師的防禦權是一種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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