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20日電/為進一步規範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處理,依法從嚴懲處嚴重職務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日發布《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其中,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新華社消息,最高院有關負責人說:“近年來,職務犯罪案件呈現出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等輕刑適用率偏高的趨勢。其中有多方面原因,包括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運用不够規範。”
據了解,《意見》規定的對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辦理當中自首、立功、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贓款贓物追繳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處理問題,都是辦理職務犯罪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在具體理解和適用上存在分歧的問題。
“對這些量刑情節明確其成立條件,嚴格其認定程序,規範其在量刑中的作用,有利於職務犯罪案件刑罰適用的統一性和嚴肅性,從根本上解決部分職務犯罪案件處理上失之於寬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說。
《意見》強調,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兩個法定要件。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三種情形不能認定為立功:
.非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行為。.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
四種來源線索、材料不得認定為立功:
.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關鍵詞1 立功認定:貪官家屬不得“代勞”立功
《意見》規範了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立功的條件。
“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意見》還指出,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時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的犯罪事實與查實的犯罪事實不具有關聯性的;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