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海基會建議大陸 開放“銀聯卡”在台使用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4-14 15:52:41  


  中評社台北4月14日電(記者 李仲維)台灣海基會表示,未來兩岸簽署金融監理合作文件用的名稱是“協議”或是“MOU”均可,重要的是簽署雙方金融合作文件的實質內容,是不是有利於雙方金融合作發展。海基會並就未來兩岸金融合作事項提出具體建議。

  海基會在最新一期的《兩岸經貿月刊》當中,發表“為何要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專文。文章中指出,目前兩岸協商狀況是先簽協議,後簽MOU,兩岸金融合作原有四項子議題包括: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和保險業三項監理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MOU),以及貨幣兌換涉及的人民幣拋補及清算機制等,皆已進行多次業務溝通。

  海基會指出,因為三項MOU技術性很高,而且不同業別的要求也有所差異,再加上金融合作範圍不只上述事項,因此,經雙方研議後,未來安排是由兩會簽署整體性的金融合作協議,將三項MOU的共通部分、貨幣兌換及其他金融合作事項,皆納入協議範圍,並賦予各業別金融監理機關進行監理合作的細部安排及三項MOU後續洽簽。透過這樣有層次的安排,應該更能夠符合各金融管理機關的特殊需求。

  海基會指出, MOU是陳述雙方或多方協議的文件,通常使用在雙方無法有法律承諾,或是無法創造合法執行之協議的狀況之時。國際合作契約通常在正式簽署合約前,會先簽MOU、意向書(Letter Of Intent, LOI)及保密協議(Non-Disclosure Agreement, NDA),而MOU及LOI是合作雙方在早期階段所簽署的合約形式,不算是正式的合約類型,除非內容有特別約束規範,否則在法律上較無強制約束力,而NDA為一個獨立存在的契約,有獨立的法律效力,所以在國際法學理上,協議的效力是超過MOU的。

  不過海基會也強調,只要簽約雙方賦予MOU一定的法律約束力,其效果是等同於雙方簽署協定(議),未來兩岸簽署金融監理合作文件用的名稱是“協議”或是“MOU”均可,更重要的是簽署雙方金融合作文件的實質內容,是不是有利於雙方金融合作發展。

  海基會希望在今年上半年舉行的三次“江陳會”,能儘速簽署兩岸金融合作協議,之後兩岸各業別金融監理機關據以洽簽兩岸金融監理MOU。主要項目包括:如雙方市場的准入及優惠措施、資訊交換及保護、平時聯繫、協助請求、及雙方舉行會議等實質約定,俾建立有利於兩岸金融合作的經營大環境。

  對於未來兩岸金融合作事項,海基會建議,就銀行而言,“進入模式”應該是多元化的,包括獨資、合資、子銀行、分行等;業務範圍則應全面開放,包括經營人民幣業務,及放寬營業據點。同時大陸應開放“銀聯卡”可以在台使用,便利大陸來台觀光客。

  海基會指出,台灣銀行業進入大陸市場,目前時機是稍微晚些,但有總比沒有好,兩岸均應儘速鬆綁,台灣銀行業服務的觀念、消費金融的經驗、金融產品創新的能力,均值得兩岸的合作學習。

  海基會指出,就台灣證券及期貨業赴大陸投資而言,証券業者認為目前馬政府限制赴陸投資僅限淨值的20%,與其他行業的60%限額,差距頗大,希望能夠放寬。另對大陸方面,希望能夠開放全資全照,合資對象不限、合資比例不限、參股不限上市公司,業務範圍則應包括經紀、融資融券、自營、資產管理、財務顧問等。

  就保險業而言,大陸對於外資保險業准入條件,有所謂“532規定”,即最低總資產50億美金、30年以上設立時間、2年代表處。海基會認為資產總額的計算應該比照其他先例,可以產險及壽險集團總公司,併計資產。同時希望不限合資的對象與合資比例,參股對象也不限上市公司,以利台灣業者進入大陸市場。


    相關專題: 兩岸新局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