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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證監會官員先後落馬 集中在權勢部門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5-21 11:24:37  


 
  單向監管營造腐敗溫床 

  王益案所引發的連環震蕩,讓證監會又一次坐到了火山口上。 

  王益案之前,已有7名證監會官員先後落馬:上市部副主任魯曉龍、上市部副處長鐘志偉、發行部副主任劉明、發行部發審委工作處副處長王小石等。 

  值得一提的是,1995年,魯曉龍作為證監會涉案官員第一人被判入獄後,時任國務院副總理朱鎔基曾對此事作了很長的一段批示,要求證監機構加強教育,嚴防行賄受賄行為。 

  不久,中國證監會上市部副處長鐘志偉又被逮捕,朱鎔基大發雷霆,口頭指示說:“如果證監會再出一個,主席馬上下臺。” 

  鐘志偉案後,中國證監會內部氣氛一度十分緊張,紀檢部門不斷開會要求加強對員工的教育。但未出一年,證監會紀檢部門再次接到北京市檢察院的通知,時年30歲的發行部副處長高良玉涉嫌受賄。 

  至今為止,王益案尚未開庭,雷波、肖時慶接受調查也未有進一步的消息,一切尚無定論。但耐人尋味的是,儘管王益、肖時慶、雷波三人落馬之時,都已不在證監會,他們的“案發地”卻依然不約而同地指向了證監會。 

  “王益案還只是金融證券高管腐敗的冰山一角。王益案牽涉到更多證券業高官,由此將會颳起一場金融監管風暴。”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喬新生教授認為。 

  業內人士指出,作為從事監管市場工作的證監會,這個機構自身卻不需要來自市場的監督,這種單向的監管模式是造就王益的天然溫床。 

  資本市場本是市場化色彩最濃厚的市場,但由於我國資本市場特殊的發展歷程,很大程度上帶有行政管制的色彩。證監會則擁有成熟市場體制下監管機構所不擁有的權力:決定哪類企業、甚至具體哪家公司可以上市、上市配額、股價高低、股權結構等等。 

  業內人士分析,巨大的權力就意味著巨大的尋租機會,但證監會自身卻缺乏外界監督。《證券法》賦予證券監管部門20多項權力,其必須遵守的義務卻只有“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牟取不正當利益”以及“不得在被監管機構中兼職”,而且均無細則。 

  企業為進入市場,獲得融資的機會,對證監會工作人員大力進行“公關活動”。證監會的工作人員用以抵擋“公關活動”的武器,只有證監會的內部規定和個人的道德修養。 

  證監會成立以來所有涉案官員,大多集中在發行部和上市部兩個部門,這兩個部門正是權力和市場的緊密結合處。 

  王益正是在擔任證監會副主席期間,利用手中的權力幫助企業發行股票,即使他離開了這個崗位,因為握有人脈,也因為擁有資源,仍然能夠在證券市場上“呼風喚雨”。 

  “假如中國證券監管機構不能隨意干預證券市場,假如中國證券監管機構不再插手上市公司投資者之間的糾紛,那麼,中國的證券市場可能會更加純凈。”中南財經大學教授喬新生如是感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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