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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吞3千萬 檢方稱無必要逮捕致其潛逃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6-09 09:13:00  


  中評社北京6月9日電/梅州市一人大代表用340張白條,侵吞公司資金3000多萬元。梅州市檢察院認為該人大代表已經涉嫌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但考慮到對方的人大代表身份,未對其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在今年5月中旬潛逃,此事在司法界引發爭議。 

  8年打了340張白條 

  南方日報報道,本案主人公石育清,1964年8月出生於梅州市興寧黃陂,是梅州市、興寧市、黃陂鎮三級人大代表,同時還是梅州興寧市金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金興公司)的法人代表、總經理。 

  金興公司是民營企業,註冊資本500萬元。去年,公司其他股東清賬時意外發現3000多萬餘元資金不翼而飛。 

  梅州市警方偵查發現,從1999年到2007年,石育清用340張白條支取了3000多萬餘元資金用來買奔馳、別墅等。而金興公司的出納吳仕平是石育清的連襟(吳妻與石妻是親姊妹)。這些白條多達8本,記者看到,上面都有“石育清”的簽名。白條中數額最小的是1萬元,最大的是45萬元。 

  據金興公司董事長王佛鵬介紹,金興公司創辦後,8年內從未清賬,而出納則從未把石育清支款單移交給會計。實際上,在2004年他就發現公司的大量資金去向不明,多次要求出納吳仕平交出公司賬本,但均遭到拒絕。直到2007年底,金興公司開始清賬,才發現石育清用白條取走巨款,同時還欠下多筆銀行貸款(合計1億多元,大多以王佛鵬及親屬的名義及其物業作為擔保抵押))。 

  檢察院稱不抓是“希望調解” 

  事發後,王佛鵬於去年6月向公安機關舉報。梅州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立案偵查後,認定石育清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涉嫌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2009年2月23日,梅州市公安局向梅州市檢察院提請逮捕。但梅州市檢察院卻認為對他“無逮捕必要”,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 

  梅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巫桂標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稱:不抓人是希望調解此案。“我們不逮捕的理由最關鍵的一條是:他不會逃跑、不會串供、不會危害社會。公安部門對他(石育清)進行半年多的偵查,他都沒有跑過,要跑早就跑了。我上興寧做了他們的調解工作,石育清願意拿出2000萬元給王佛鵬,這個公司就歸石育清了,公司的債權債務全部由石育清承擔。結果調解不成,他們兩個都是市人大代表,過去又是好朋友。” 

  巫桂標副檢察長表示:“不逮捕不等於放縱,我們建議公安機關進行直訴,公安機關將直訴材料移交到我們檢察院,我們再起訴到法院。檢察機關對石育清不採取強制措施,讓法院去判決。” 

  專家稱,“人大代表”不是犯罪保護傘 

  據悉,2009年4月廣東省公安廳經與廣東省檢察院偵查監督處研究後,達成一致意見,下發了《關於石育清涉嫌經濟犯罪一案有關問題的批復》,要求對犯罪嫌疑人石育清依法採取羈押強制措施,經報請梅州市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梅州市公安局於2009年5月19日對犯罪嫌疑人石育清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但此時石育清已經潛逃,目前石育清被梅州市公安局通緝。 

  此案在司法界引起熱議。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從本案情況看,犯罪嫌疑人石育清符合必須逮捕的法定情形。在未對其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任何強制措施的前提下,檢察機關不能認為“他不會逃跑、不會串供、不會危害社會”。 

  按我國法律規定,人大代表不享有“刑事豁免權”,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的,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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