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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監船只海上執法。(資料圖) |
中評社北京6月21日電/《環球時報》發表中國國防大學博士研究生田承基的文章稱,中國是缺少綜合執法力量的海洋大國。著眼有效維護海洋權益,建設一支與形勢要求相適應的海洋綜合執法力量已經迫在眉睫。
建設海洋綜合執法力量體現了海上執法行為的民事特征,在處理涉外涉海問題時具有高度靈活性,能夠有效規避外交危機。海洋執法是一種政府行為,屬於民事範疇,在爭議海域發生衝突時使用“中國海岸警衛隊”,依照國內法律執法,既能在國際社會顯示己方對該海域無可爭辯的管轄權,又能避免海軍介入引發衝突升級的可能,在外交上保持應有的彈性空間。
建設海洋綜合執法力量體現了海上執法手段的強制性。目前,我國有海監、海事、魚政、海關緝私、公安邊防海警部隊五支執法力量,除了公安邊防海警部隊外,大部分海上執法力量都沒有配備警械裝備,執法能力孱弱。加之各執法力量互不隸屬,管理職能局限性強,在海洋巡邏過程中,發現超出自己管轄範圍的違法活動,只能聽之任之。若建設“中國海岸警衛隊”,那麼既能優化配置資源,合理合法地為海上執法力量配備必要的警械裝備,又能避免這種“管得著的看不見,看得見的管不了”的現象發生。
按照平戰結合的使命任務,筆者以為不妨以“中國海岸警衛隊”的形式推進中國的海洋綜合執法力量,這體現了力量構成的准軍事部隊性質。和平時期,通過海上執法巡邏能夠培養大批熟悉海上生活、隨時可以征召入伍的戰鬥員;戰時,所轄大型巡邏艦只需經過相應改裝即能編入海軍現役參加遠海作戰,中小巡邏力量也能在近岸防禦、反滲透、抗登陸、防禦布雷等作戰行動中發揮重要作用,所屬基地、港口亦能夠為海軍提供可靠的後勤支援保障。
建設海岸警衛隊有利於開展對外交流合作。《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頒布以來,建立海岸警衛隊,整合海上執法行動成為海上綜合執法的主流趨勢。全世界已有50多個海洋國家相繼成立了海岸警衛隊,許多沒有設立海岸警衛隊的國家也在積極籌備組建之中。以海岸警衛隊的名義同周邊國家開展海洋管理、聯合執法、搜救演習等活動,能夠與國際流行趨勢接軌, 便於與之深入交流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