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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關負責人就陳同海受賄案宣判答記者問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7-15 14:01:50  


 

  答:受賄數額是對受賄犯罪分子量刑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重要因素。根據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處。對於犯罪數額特別巨大,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原則上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審判貪污賄賂案件中也均遵循了上述原則,例如雲南省原省長李嘉廷受賄案中,李嘉廷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就是因為其具有立功情節而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法院對陳同海判處死緩刑,是符合人民法院一貫掌握的量刑標準和刑事政策的。

  回顧法院曾經判處的受賄案件,確實存在對一些比陳同海犯罪數額小的受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情況,例如成克傑、王懷忠、鄭筱萸等。這些受賄犯罪分子都不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而且還分別具有拒不認罪、索賄、受賄行為造成後果極其嚴重等從重處罰情節,因此法院依法對其判處了死刑,立即執行。

  綜上,法院對陳同海的判決是有事實和法律根據的。對陳同海判處死緩刑,並不意味對其輕縱,是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法律、執行刑事政策的結果,體現了法院對腐敗行為的嚴厲懲處,同樣也體現了我國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

  問:如何看待陳同海案的查處和審判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警示意義?

  答:近年來國有企業腐敗案件頻發,陳同海是其中級別最高、掌管企業規模最大、犯罪數額最大的一個,案值之巨、危害之深、影響之廣,令人震驚。因此對陳同海案的查處和審判將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以深刻的警示。結合目前我國國有企業中權力制衡機制不健全,“一把手”一人獨大現象仍然存在的現狀,為有效遏制國有企業腐敗行為的孳生,一方面要積極推進國有企業改革進程,把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強化權力監督制約機制結合起來,從源頭上和制度上防治腐敗;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特別是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加強黨性修養,越是位高權重,就越應當嚴格自律,廉潔從業,將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最終實現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想腐敗、不能腐敗、不敢腐敗”的目標。

  陳同海被查處並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堅定不移懲治腐敗的決心,對於腐敗分子,無論什麼人、不論其職務有多高、權力有多大,只要觸犯法律,都將受到嚴肅追究和嚴厲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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