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需要強調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由受害人親屬憑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屍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後,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標準墊付喪葬費用,並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無主或者無法確認身份的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問:如何加強救助基金管理?
答:為加強救助基金管理,《辦法》重點就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一是省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及省級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級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二是救助基金主管部門的職責包括:制訂本地區救助基金具體管理辦法,依法確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監督檢查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情況並定期予以公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救助基金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並予以公告,依法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一)依法籌集救助基金;(二)受理、審核墊付申請,並依法墊付;(三)依法追償墊付款;(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職責。
四是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戶管理,並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追償費用、委托代理費用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同級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問:《辦法》何時開始實施?
答:《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救助基金是一項新創立的制度,尚缺乏實踐經驗,待基金執行一段時間後,要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從有利於救助基金執行和管理出發,根據實際情況逐步進行調整。
問:《辦法》實施,還需要做哪些準備工作?
答:為保證救助基金的有效實施,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地區還需要做大量的準備工作:
一是省級人民政府要盡快明確本地區救助基金主管部門。
二是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會同本地區有關部門制訂實施細則。
三是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盡快組建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組織培訓相關人員。
四是財政部會同中國保監會研究確定當年從交強險保險費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級人民政府在幅度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具體提取比例。
五是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研究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的具體操作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