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區關係
要研究如何達成和平協定,自然應探討在國家尚未統一的特殊歷史階段兩岸的政治關係。“胡六點”明確指出:“1949年以來大陸和台灣儘管尚未統一,但不是中國領土和主權的分裂,而是上世紀40年代中後期中國內戰遺留並延續的政治對立,這沒有改變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7)去年9月3日,馬英九與外國媒體談話時也曾經表示:“我們雙方是一種特別的關係,但不是國與國的關係,這點非常重要。”(8)和平與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沈衛平發表於2009年4月號《中國評論》月刊上題為《兩岸和平協議芻議》文中關於兩岸政治關係有三點論述。筆者循沈先生的思路,嘗試提出兩岸政治關係為“特殊地區關係”的概念,“特殊”的意涵,就在於兩岸尚未統一,既非國與國的關係,也非中央與地方的關係,而是一個國家內部兩個政經體制不同的地區平等而特殊的關係。
歷史上台灣同胞曾飽受西班牙、荷蘭、日本侵佔、殖民之苦。1945年二戰結束,日本將台灣歸還中國。此後國共兩黨由於政治對立進行了三年多的內戰。1949年中國國民黨把“中華民國”的行政與政法架構和二百余萬(佔台灣當時人口總數的三分之一)軍政、工商、文教人員及家屬從大陸帶到台灣,在美國的支持下,據守台灣本島、澎湖列島和福建省內的金門、馬祖兩個島嶼,與大陸形成對峙、分治狀態,至今已達60年之久;國際上也還與二十幾個國家保持著官方關係。這些客觀史實表明,今天台灣這個行政和法政系統,是60年前那場中國內戰遺留並延伸下來的。兩岸的政治關係,實際上就是在一個領土和主權完整的國家內部,兩個目前政治上尚處對立狀態的特殊地區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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