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17日電/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扁案合議庭,傍晚以陳水扁貪污重罪犯嫌重大、有逃亡之虞等,裁定延押2個月。而陳水扁律師以羈押嚴重影響被告訴訟權理由,也被高院駁回。
台高院裁定陳水扁自12月24日起延押2個月,將於2月23日期滿,由於23日農曆春節假期剛結束,因此合議庭下次再開延押庭,時間可能會在春節連假之前。
中央社報道,陳水扁在扁案(“國務費”、龍潭購地、洗錢等)中被控貪污、洗錢,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移審後,高院9月24日裁定羈押陳水扁3個月。高院於本月11日提訊陳水扁,在完成準備庭後直接改開延押庭,合議庭於聽完檢辯雙方意見後,諭知以書面告知裁定結果。
高院今天延押理由在於:一、陳水扁涉犯貪污重罪嫌疑重大;二、扁家海外尚存鉅資,如潛逃海外仍可享有優渥生活;三、陳水扁曾任“總統”,熟稔外交管道,較一般人更知悉潛逃方法。
對於律師稱羈押陳水扁,已嚴重影響被告訴訟權,高院在裁定書指出,經過調查,陳水扁在看守所與律師見面時間,早在一審時就已解除限制,且合議庭已同意律師隨時到法院閱卷,並得抄錄、攝影。
高院表示,被告辯護權已獲充分保障,基於羈押理由未消失,加上被告聲請傳喚的23名證人、聲請調閱包括前“總統”李登輝任內“國務費”使用資料在內的大量卷證,都待逐一審理,因此被告有繼續羈押的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