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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WTO架構談ECFA的兩岸特色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1-08 00:38:37  


台灣部分人士擔憂馬政府的開放政策對一些產業造成衝擊
 
  ECFA的“兩岸特色”凸顯談判空間

  2008年12月31日胡錦濤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30周年座談會講話中主張:“建立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與“建立更加緊密的兩岸經濟合作機制進程,有利於探討兩岸經濟共同發展同亞太區域經濟合作機制相銜接的可行途徑。”

  對於胡錦濤主張建立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溫家寶在2009年3月“兩會”工作報告中提出“兩岸要儘早協商簽訂綜合性的經濟合作協定,並且建立適合兩岸特點的合作機制。”對於“適合兩岸特點”則主張包括“適應兩岸關係發展的情況”、“適應兩岸經貿交流的需求”,以及“適應兩岸經濟貿易的特點”。

  就“適應兩岸關係發展的情況”而言,因為大陸以兩岸“和平發展”作為達成“和平統一”最終目標的策略,新政府上任後,大陸強調擱置“一中”原則等政治爭議,希望在“九二共識”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兩岸經貿文化交流。在推動順序上採取“先經濟、後政治”、“先易後難”、“經濟為先,循序全面發展;互信為重,逐步破解難題。”以建構兩岸和平發展框架。

  因為目前兩岸已經全面落實三通,因此“推動經濟關係正常化,並促進經濟合作制度化”成為當前重要目標。在此目標下,大陸強調ECFA純屬於“經濟議題”,希望不要涉及政治議題,或是與第三國之關係。

  至於,兩岸經濟共同發展同亞太區域經濟合作機制相銜接的可行途徑,大陸則強調“對於涉及台灣同胞利益的一些國際組織,會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

  溫家寶有關“適應兩岸經貿交流需求、經濟貿易特點”之主張,則類似CEPA五項“磋商原則”中所稱“適應兩地經貿關係發展的趨勢,考慮兩地產業結構調整和提升的要求,當前與長遠目標相結合,達到互惠互利效果。”

  事實上,早在2008年9月8日,姜增偉副部長在兩岸經貿合作與發展論壇上強調:“在貨物貿易方面,我們會主要供應台灣不生產,而且有大量需求的商品;台灣有自產但供應不足的,我們可以適當的出口;對台灣豐產滯銷的,比如柳橙、香蕉等台灣水果,我們還可以充分考慮台灣農民的利益,擴大進口。”同時,商務部部長陳德銘2009年3月10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的記者會上表示:“但我們考慮到台灣當前的經濟現狀以及台灣農產品的敏感程度,我們並不會在和台灣談綜合經濟合作協議以前,就農產品的進出口問題預先設置什麼條件。”上述宣示都反映出大陸早就設想到“台灣部分人士擔憂,擴大開放大陸資本和產品入台,會對台灣一些產業造成衝擊。”,而將依循2006年3月20日“胡四點”有關“貫徹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決不改變”,以及“只要是對台灣同胞有利的事情,我們都會盡最大努力去做,並且一定努力做好。”等最高指導方針,表示願意“就兩岸市場開放和落實產業保護問題進行協商,妥善規範投資秩序和市場環境,照顧各方利益”。其中大陸商務部台港澳司司長唐煒表示:“台灣業者擔心大陸產品‘傾銷’而影響生計,但未來在ECFA架構下,‘一切都可以控制’”,更是“ECFA兩岸特色”最好的寫照。

  若以大陸的經濟規模觀察,ECFA所能創造大陸產品銷台之經濟效益,相當有限,大陸犯不著為增加對台出口,而衍生衝擊台灣產業之爭議,阻礙促進經濟合作制度化之戰略目標A因此“控制”或“自我節制”,使不衝擊台灣產業之說法,應屬可信。

  特別是國台辦王毅主任在四川成都“2009年度兩岸關係研討會”表示:“對某些產業和社會群體可能受到的一些影響,兩岸有關各方應認真細緻地加以評估,在商簽協議的過程中妥善兼顧,從而使協議實現雙方的‘利益最大化’和‘代價最小化’”。尤其具有積極回應台灣強調“不會開放大陸勞工來台、不會增農產品開放項目、由互補性高、具急迫性、高共識性項目,循序漸進至敏感性產業”與“機會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原則的意義。

  換言之,由於台灣內部擔心心未來開放可能造成衝擊之疑慮,兩岸對於未來ECFA簽訂後的商品、服務業市場自由化問題,應該給予台灣繼續管制八三○項農產品、並規劃敏感性產業的調適期與降稅期程之空間,甚至於可以不參考或“東協─中國大陸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模式中有關在2010年建立自由貿易區之談判目標模式,僅宣示“持續檢討並執行貿易投資自由化,但不明訂多少年內建立兩岸自由貿易區之目標”,才能使協議實現雙方的“利益最大化”和“代價最小化”。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0年1月號,總第1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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