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5日電/據報道,1月1日正式實施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辦法》中明確規定,廣州11項民生大事都將由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決定權。對於政府越權作出的行政決定,人大常委會還可以依法撤銷。
新京報今天社論說,得風氣之先的廣州人大常委會,斷然推行此番改革,其來有自。去年廣州欲建2000噸垃圾焚燒發電廠,動機無可挑剔,但涉及選址問題,引發民眾強烈反響。爭議與反彈不斷,一時間,民眾維權和政府維穩,二者險些迎頭相撞,令人憂心。所幸政府方面最後從善如流,發起全社會大討論,轉而尋求問計于民。
一觸即發的社會衝突得以初步化解,相關事件似乎已峰回路轉。但地方人大作用難以充分體現,確是不爭的事實。識者多有疑惑——類似重大事項,為何不能先問計于人大?當下社會轉型期,是黃金發展期,也是矛盾凸顯期。社會力洶湧澎湃,不可阻遏。政府若再深陷各方利益之爭的漩渦,極易“引火燒身”,是為不智。此時,發揮人大調和鼎鼐,折沖樽俎的獨特優勢,誰曰不宜?
社論說,衡諸法律層面,《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明文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八條第三款詳盡列舉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2007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對此也多有著墨。人大與常委會處理重大事項的法源依據,殆無疑問。
不過,上述法律上所謂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尚無更加明晰的界定,由此涉及人大常委會和政府二者間的理解不同,人大常委會認為是“重大”的事項,或許政府並不認為“重大”。這就導致二者權限的劃分呈模糊狀,一些應該由地方人大決定的事項,卻由地方政府決定。
社論指,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出台的這個《辦法》的亮點在於,比較詳盡地規定了何為“重大事項”,“應當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的有15項,“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有20項,“應當在經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常務委員會備案”的有4項,等等,舉凡涉及全局性、根本性、長遠性以及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均納入“重大事項”範圍。未來廣州市公用事業價格調整誰說了算?修高速鐵路、建地鐵、建垃圾焚燒廠,誰最後來拍板?亞運會巨額建設資金誰來監管?這些牽涉國計民生的重大事項,政府部門都應依法向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並由其討論決定。
群體性事件頻發的現實,昭示人大制度大顯身手,扮演“政治防火牆”與“社會矛盾調節器”的時機,已經到來。在現代社會,政府決策也許難以達致人人滿意,由代表民意的人大,對關係重大之事詳加審議,綜合專業與民意的考量,真可謂兩全齊美,至於如何拿捏其中分寸,不越權,不失職,也是一大考驗。廣州人大所列“重大事項”,或有遺漏,有待各方面在實踐中相互磨合,共同摸索。但無論如何,這種探索,是民主政治的巨大進步。其他地方,值得觀察、研究和推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