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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席對辯!曹興誠大戰張亞中林濁水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1-27 16:57:53  


張亞中(左起)、曹興誠和林濁水針對兩岸和平共處法展開激烈交鋒,由旺報社長黃清龍(右一)擔任主持人,在辯論會開始前先合影。(中評社 康子仁攝)
  中評社台北1月27日電(記者 康子仁)旺旺中時媒體集團今天下午主辦“一定要和平!兩岸和平共處法”跨媒體辯論會。大力倡議和平共處法的聯電董事長曹興誠強調,該法不但可以化解台灣內部的統獨爭議,也為兩岸關係找到可長可久的和平共處方法。參與辯論的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兩岸統合學會理事長張亞中認為,和平共處法本質上是“和平分裂法”,北京不可能接受。前民進黨“立委”林濁水則指出,從過去紀錄來看,當兩岸雙方統一的主觀意志越強,就是兩岸最大的災難。

  這項辯論今天下午在中視舉行,由旺報社長黃清龍主持。先由主持人開場,接著雙方各自陳述、相互質詢、代表提問、結辯,過程針鋒相對,相當精彩。

  曹興誠一上台就強調“兩岸和平共處法”的急迫性,因為美國有“台灣關係法”,大陸有“反分裂國家法”,這兩個大國為何要訂定,因為首先可以統合意見,發揮團結力量;其次,保持政策一貫性,避免政策搖擺不定;第三,定了“兩岸和平共處法”之後,可以說明什麼是不能妥協的底線,什麼是可以商議的彈性,爭取國際的了解與支持;第四,可以處理問題、放下問題。

  曹興誠認為,台灣應該放下統獨爭議,不應天天被統獨問題困擾,弄得民生凋敝、建設落後,台灣應先找出藍綠的共同點,再與大陸找到交集。曹興誠表示,民進黨1999年通過“台灣前途決議文”,宣示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任何獨立現狀的更動,必須經由台灣住民以公投方式決定。所謂“獨立現狀的更動”,所指的就是統一,“台灣前途決議文”沒有排除統一,但必須經由台灣公民投票決定;馬英九也說,台灣的前途,由2300萬人決定,要如何決定,就是經由公投,所以從“台灣前途決議文”和馬英九的談話來看,可以找到藍綠的共識就是公投。

  曹興誠進一步指出,大陸“反分裂國家法”第5條,強調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代表大陸以和平方式統一的誠意。但何謂“和平方式”,大陸並未定義,台灣目前已經是民主“國家”,如果不經由公民投票,沒有其他任何的和平方式,所以從民進黨的“台灣前途決議文”和大陸的“反分裂國家法”第5條,可以找到異中求同的交集點,因此用“統一須經公投”來定義“反分裂國家法”的“和平方式”,就可以找到兩岸問題解決的關鍵。

  接著發言的張亞中表示,曹興誠把“兩岸和平共處法”與“反分裂國家法”、“台灣關係法”相提並論,其實並不恰當,因為“反分裂國家法”針對美國、國際社會和台灣內部;“台灣關係法”針對大陸和台灣的需要,但是“兩岸和平共處法”是要解決台灣內部的問題與藍綠紛爭,“大陸為何要為台灣背書”。

  張亞中分析,美國和大陸能夠訂定“台灣關係法”和“反分裂國家法”,因為美國和大陸都是強國,國際間所有的規則都是由強權“國家”決定,台灣當然可以定,但定這個法對別人有何約束力?台灣有這個實力可以貫徹這個法律嗎?“所以完全不能類比,不要自我膨脹”。

  張亞中認為,“兩岸和平共處法”和民進黨“台灣前途決議文”,本質上是完全一樣的,馬政府上台後兩岸關係發展快速,主要是因為北京認為馬政府遵守一中憲法概念,亦即“中華民國”的“主權”是涵蓋全中國,和平共處法建立在“台灣前途決議文”的思維下思考,依照“中華民國憲法”,“主權”涵蓋全中國,“難道自己和自己統一還要公投嗎?”所以當“兩岸和平共處法”訂定後,將帶給台灣顯而易見的災難,等到和平共處法一訂定之後,台灣“主權”完全確定,以後只有統一的問題,某種概念上這是“和平分裂法”,與“台灣前途決議文”完全一致,本質上是和平分裂法,“我很難想像一個和平分裂法北京可以接受”。

  “曹興誠的主張不錯,但是否要推,我抱持保留意見”,林濁水說,曹興誠的主張,是基於對台灣藍綠的對立感到憂心,但問題是,如果要整合內部,就應該面對現實,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兩岸互不隸屬。

  林濁水說,所有的問題都是來自於要改變分立的現實,客觀現實是互不隸屬,主觀意願是要達成統一,從過去的紀錄來看,“當兩岸雙方統一的主觀意志越強,就是兩岸最大的災難”。

  林濁水舉例,蔣介石統一的意志很強,發動幾次突擊死傷慘重;毛澤東統一的意志也很強,發動823炮戰等,等到90年代,大陸發射幾顆飛彈舉世譁然,所以當主觀的意志是統一,而客觀的現實是互不隸屬,要用主觀的意志去強力改變客觀事實,這樣的意志越強是越不幸,“所以我們應該做的,就是想辦法讓兩岸不切實際的主觀意志能夠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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