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也忽略了“邦聯”與“共同體”的法理與政治意涵差異。
第一、“邦聯”不處理“主權”問題。《聯合報》以美國早期的“邦聯制”為例,認為“邦聯”可以用來是解決各“邦”的“主權”問題。依照國際法,邦聯本身是個極不完整的國際法人,各成員才是完整的國際法人,因此,“邦聯”基本上並不去處理,更不會挑戰成員國的主權地位。如果這是《聯合報》“一中各表”未來追求統一的可能選項或過程,那麼《聯合報》的“一中各表”就是一種“先獨後統”的設計。“先獨後統”能否為兩岸建立共識,我們高度懷疑。
共同體與邦聯是兩個概念
第二、《聯合報》提出了“今日的歐盟27國,亦被視為晉階的邦聯”。我們要指出“共同體”與“邦聯”是兩個在國際法上完全不同的概念,歐洲共同體在某些方面已經是一個完整的國際法人,也是某些國際組織的正式會員。將“共同體”視為是“邦聯”的晉階,在法律意涵上是不對的。將“邦聯”與“共同體”混淆,正是《聯合報》的“一中各表”與“一中同表”(一中三憲、兩岸統合)的最大差異。
第三、《聯合報》說“歐盟27國用眼界與思路解決了“主權”的問題,甚至提升了“主權”的境界與出路”,我們完全同意這樣的見解。但是我們也必須指出歐盟統合與兩岸未來統合的最大差異在於,歐盟統合是一個“主權共儲與共享”的過程,即主權原本屬於每一個成員,大家均將一部分主權拿出來儲存在共同體中,然後彼此共享共儲的主權,也是“由分到合”;兩岸統合則是“主權共有與共享”,即兩岸共同擁有整個中國的主權,在整個中國的框架內成立共同體,共享共有的主權,屬於一種“合中有分,分中求合”的路徑。
在上一文中,我們向《聯合報》誠摯地貢獻了我們從“一中兩國”到“一中三憲”的經驗,還盼《聯合報》能再仔細考慮,能否與我們一起與時俱進,來進一步考慮“一中三憲、兩岸統合”所代表的“一中同表”這樣的主張!
(作者張亞中,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兩岸統合學會理事長;謝大寧,佛光大學文學系主任,兩岸統合學會秘書長;黃光國、台灣大學心理學系教授,國策顧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