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採取積極的反制措施,是符合國際規範的,並不是像某些西方主流媒體所評論的那樣“違反國際貿易規則”。
首先,國際經濟組織的“權力”不僅有限,而且是主權國家依照自己的意願賦予的,所有的國際經濟組織、國際貿易協定都以尊重一個國家安全和發展的權利為基本前提。世貿組織這個號稱“經濟聯合國”的組織賴以建立的基本規則是《1947年關貿總協定》,其中第21條便是“安全例外”,而台灣問題正是中國核心利益所在。
其次,沒有任何一個國際經濟組織、國際貿易協定擁有獨力實施這一做法的能力。第三,在國際貿易中制裁外國特定公司的做法並非中國首創,用得最多的是美國,西方媒體的那些說辭最好還是講給正在為支持率掉到50%以下而焦頭爛額的奧巴馬先生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