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2月15日電/陳水扁因被控貪污案件遭羈押,引發外界對重罪羈押期限的爭議。“司法院”將推動修法,將現行涉最重本刑10年以上之罪的羈押期限,從沒有期限,改為最長35個月。
中央社報道,發生於1987年的學童陸正綁架案,由於案件尚未定讞,被告邱和順羈押至今已20餘年;此外,也有很多未定讞死刑案,以及貪污案件被告,一押就是好幾年。
台灣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一、二審中羈押被告,最長可羈押9個月,三審最長可羈押5個月,也就是說,最遲被告羈押23個月,法官就必須把案件審結,否則就要交保或放人。但以上期限只對最重本刑10年以下之罪適用,所犯最重本刑10年以上者,則無羈押期限限制。
“司法院”這次修法,對於10年以下輕罪維持現狀不動,但對10年以上重刑者,改為一、二審最長15個月,三審最長5個月。修法通過後,即便殺人、貪污等重罪被告,最長也只能羈押35個月。
“司法院”並訂出相關配套,輔以電子腳鐐監控、或是限制住居、出境的方式,確保羈押結束後被告不致逃亡,影響追訴;相關修法將聽取各界意見後,送“立法院”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