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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 審議選舉法修正案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3-08 08:52:53  


 
  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顧昂然在1994年向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作選舉法修正案草案說明時,曾引述鄧小平1953年對選舉法的草案說明稱,“這些在選舉上不同比例的規定,就某種方面來說,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這樣規定,才能真實地反映我國的現實生活,才能使全國各民族各階層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有與其地位相當的代表”,“隨著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我們將來也一定要採用……更為完備的選舉制度”,“過渡到更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選舉”。

  王振民表示,當時作此規定,是考慮到中國是工人階級領導,需要制度保障,國家權力機關要有足夠多的城市代表。

  1979年修訂選舉法,明確了比例,縣4:1,省5:1,全國為8:1,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許崇德表示,8:1當年也有合理性,當時中國的農民太多,佔到人口總數70%-80%,而農民的利益比較單一,城市人口雖然少,但城市裡行業眾多,統一比例後,如果農民代表太多,城市代表就會照顧不全面,難以全面反映各方利益。

  此後直到1995年修改選舉法時,將1979年選舉法中規定的縣、省、全國4:1、5:1、8:1的比例,統一為4:1。

  許崇德分析此次修改認為,這種比例的變化反映了民主平等的逐步推進,上世紀90年代,農村也不再單一,有了各行各業,各種工商業者、技術人員,選舉法根據農村的變化作出調整是合理的。

  王振民坦言,改革開放30年,中國的階級狀況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當年工農的鮮明分別已經越來越淡,農村有很多人是務工的,只是沒有工人的身份,法律上不承認他是城市人。即便是農民,他們的認知,他們的教育比30年前也有很大的改觀,很大的進步。工人和農民之間的分別不應該去強化,而應該慢慢地去縮小。

  此次修改,有望實現50多年前鄧小平的承諾。

  差額選舉帶來“衝擊波”
 
  多年來形成了“領導提名單、下面劃圈圈”這樣一個模式,致使選舉越來越流於形式,影響了選民或代表的積極性。

  1953年選舉法未規定差額選舉,選舉區域應選幾個代表,就提出幾個代表候選人。1979年選舉法修改規定:“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二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彭真當時表示:“要堅持不等額選舉。候選人多於應選人的不等額選舉是搞好選舉的關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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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專題: 全國人大、全國政協十一屆三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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