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二:對財稅、土地與收入分配做重大改革
稅制改革應全面降低對勞動的徵稅而增加對財產的徵稅
社會改革的第二個基本內容,是以城鄉和勞資關係為中心的財稅體制改革和國民收入分配結構調整,以遏制兩極分化的惡性發展,保障公民基本權利。
無條件讓農民工子女享受公費教育
全面推行全國統一能接續轉移的城鎮勞動就業的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體系,保障勞工的基本公民權利,使農民工享有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勞動保險保障,改變普遍存在的農民工勞動時間超長,勞動及安全健康條件惡劣、缺乏保險、保障水平畸低等權利歧視現狀。
各地政府應將在本地就業的農民工及其家屬的住房需求納入規劃,優先為長期就業的農民工提供公租房和保障房。
中央和各級政府均應專項撥款,進行勞工的職業技術培訓和就業培訓。城市政府要無條件讓當地就業的農民工子女享受公費教育。為防止和阻斷貧困的代際轉移,國家財政應傾力支持農村的基礎義務教育,並對約占農村人口半數、仍處在貧困線以下的農民子女在義務教育之上階段的學習提供全額的助學金,對貧困農民的子女錄取在國家鼓勵專業的大學生,安排提供在城市落戶入籍的指標,鼓勵農民實現通過教育脫困進城。
對勞動的徵稅,減;對財產的徵稅,增
全面清理和改革稅收制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在承認和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基礎作用的同時,更加注重權利平等和公平正義。隨著財富的迅速累積和貧富兩極分化的急劇發展,稅收征管的制度建設和信息技術條件也在進步,那套從征管方便出發,在總體上對勞動收入嚴厲苛刻、對資本和財產收入鬆弛優惠的稅收體系的消極作用已非常突出,需要全面清理和改革。
以社會反映最強烈,也是國人擁有最主要財產的房地產為例。房地產業是我國產生富豪最多的行業,利潤豐厚的主要原因,主要是土地的巨幅增值。
近年打擊“囤地”的行政檢查,收效甚微。土地增值稅本來是調節房地產商因占有社會的土地資源獲取超額利潤的主要稅收杠杆,而稅法規定在土地增值 200%以上的邊際稅率已達60%,如果嚴格執行徵稅,加上所有企業均應正常繳納25%所得稅,房地產業根本不可能暴利不斷。但我國土地增值稅從1993 年頒布後長期並未真正執行,有的採用以銷售額預征1%的辦法了事。這當然只是毛毛雨。2007年初雖開始啟動土地增值稅結算,但扣除項目繁多、減免面寬,並未真正奏效,以致房屋銷售價較獲取土地的樓面地價成倍飈升,土地增值稅都征不來多少。
從房屋轉讓環節看,現行稅制對普通居民轉讓住房在交易環節按交易額徵收很重的營業稅、契稅,嚴重阻礙了二手房這個本應是房地產主要市場的發展。房地產交易環節的各種稅收應盡可能減征、免征。現在投機投資性炒房、囤房主要是謀求買賣差價,用提高交易環節稅收的辦法去打擊是誤傷率太高、效果又差的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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