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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光裕案庭前示證 其妻從監視居住所來到法庭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4-14 16:22:17  


  中評社北京4月14日電/今天上午,黃光裕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庭前示證。黃光裕被提押至法院,其妻杜鵑也從視居住的住所來到法庭。

  據北京晚報報道,上午9時許,黃光裕的辯護律師田文昌來到法院接待大廳,馬上引起了現場守候記者的關注。田文昌表示不願接受採訪,走上樓梯時,田文昌與明星金巧巧和其代理律師巧遇,金巧巧的律師上前與田文昌握手,並向金巧巧介紹說:“這就是田文昌律師”。

  巧合的是,親自來法院打官司的金巧巧,其案子與黃光裕略有瓜葛:金巧巧因“大嘴”宋祖德的兩篇博客文章——《中國首富黃光裕曾栽倒在金巧巧的石榴裙下!》、《金巧巧的另外一些破事!》提起名譽權訴訟,並獲得一審勝訴。宋祖德後提起上訴,今天此案二審也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開庭。宋祖德侵權文章中的兩個當事人就這樣意外出現在同一家法院。而金巧巧似乎並不知道眼前的田文昌就是黃光裕的辯護人。

  上午9時許,黃光裕案示證開始。由於並非開庭審理程序,案件並不允許旁聽。 

  在另一個法庭,金巧巧訴宋祖德案在審理後維持了一審判決,宋祖德被判删除兩篇博文,賠償金巧巧10萬元。金巧巧此前曾說,她根本不認識黃光裕。 

  細數黃光裕三宗罪

  1.非法經營罪

  起訴書稱,黃光裕於2007年9月至11月間,違反國家規定,採用人民幣結算在境內、港幣結算在境外的非法外匯交易方式,將人民幣8億元直接或通過北京恒益祥商業咨詢有限公司(下稱恒益祥)轉入深圳市盛豐源實業有限公司等單位,通過鄭曉微(另案處理)等人私自兌購並在香港得到港幣8.22億餘元。其中提及的鄭曉微即是公海賭王連超的外甥女。

  檢察院指控,黃光裕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刑法》第225條。《刑法》第225條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

  檢方指控,在擬將上市公司中關村與其經營管理的北京鵬泰投資有限公司進行資產置換事項中,黃光裕作為中關村的實際控制人、董事,指令他人於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間,使用其實際控制交易的龍燕、王振樹等6人的股票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976萬餘股,成交額共計9310萬餘元,至6月28日公告日時,6個賬戶賬面收益額為348萬餘元。

  此後,在擬以中關村上市公司收購北京鵬潤地產全部股權進行重組事項中,黃光裕還決定並指令他人於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使用其實際控制交易的曹楚娟、林家峰等79人的股票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1.04億餘股,成交額共計人民幣13.22億餘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時,79個股票賬戶賬面收益額為3.06億餘元。根據起訴書,杜鵑是內幕交易的具體操作者。

  檢方指控,黃光裕的同鄉、合作者許鐘民在同期接受黃光裕指令調撥資金,並指示許偉銘(另案處理)在廣東地區借用他人身份證開立股票賬戶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賬戶共計30個。上述股票賬戶在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3166萬餘股,成交額共計4.14億餘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30個股票賬戶賬面收益額為9021萬餘元。

  檢方認為,黃光裕、許鐘民和杜鵑是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該證券,情節特別嚴重。根據《刑法》第180條,構成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

  3.單位行賄罪

  檢方指控稱,2006年至2008年間,黃光裕作為北京鵬潤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及國美電器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員,指使許鐘民向相懷珠提出請托,要求其在對這兩家公司有關案件辦理中提供違法違規的幫助,並先後兩次單獨或者指使許鐘民給予相懷珠款、物共計106萬元。

  檢方指控,黃光裕還指使許鐘民,通過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處靳紅利(另案處理),分別向原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的處長孫海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梁叢林、淩偉(另案處理)提出請托,要求上述人員在國美電器涉稅案件調查中提供違法違規的幫助,並先後單獨或者指使許鐘民給予靳紅利150萬元、孫海渟100 萬元,梁叢林、淩偉各50萬元。

  檢方認為,黃光裕和許鐘民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情節嚴重,觸犯《刑法》,應當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國美公司、鵬潤公司、黃光裕和許鐘民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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