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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大火案21名被告當庭均未上訴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5-11 15:34:39  


  中評社北京5月11日電/央視大火案昨日14時30分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北京日報報道,21名被告人中有20人分別被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七年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央視新址辦原主任徐威判處有期徒刑7年,另外北京城建集團央視工程安保部幹部陳子俊因犯罪情節輕微,被免於刑事處罰。

  據參與旁聽的人士介紹,宣判從14時30分開始,歷時半個多小時。整個判決書有49頁,其中前44頁對“央視大火案”進行了詳細地回顧。法院認為,被告人徐威等21人目無國法,違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規定,未經相關部門批准,擅自在國家重點工程施工工地燃放煙花致使發生重大事故,後果特別嚴重,均已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鑒於被告人沙鵬、張炳建具有立功情節,可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陳子俊犯罪情節輕微,可對其免予刑事處罰。最後判處徐威、沙鵬等20人七年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當聽到判決結果時,絕大部分被告人均表現得十分平靜,沒有人當庭表示上訴,但旁聽席中有部分家屬失聲痛哭。

  依據我國《刑法》,犯以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徐威獲刑七年,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這是高限處理了。對於當事人會否上訴,大多律師表示需要與當事人進行協商溝通後再決定。

  法院認定

  據新華社報道,法院認定了以下犯罪事實:

  被告人徐威在任中央電視台新台址建設工程辦公室主任期間,擅自決定於2009年2月9日晚組織在中央電視台新址園區施工區內燃放煙花,並指派央視新址辦綜合處的被告人鄧炯慧等人負責籌辦工作。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沙鵬受徐威委托,與被告人劉發國、李小華、宋哲元共同商定由湖南省瀏陽市三湘煙花製造有限公司負責設計、提供包括禮花彈在內的煙花及燃放等工作。期間,劉發國、沙鵬、李小華、宋哲元等人由被告人耿曉衛帶領進入央視新址工地,實地選擇燃放地點,經徐威同意後,確定在文化中心建築西南側燃放。後耿曉衛將燃放所需材料告知央視新址辦工程處的被告人胡德斌。胡德斌即按照徐威的指示通知中建央視新址項目部的被告人田可耕、陳代義協助辦理燃放準備工作。

  2009年2月,被告人劉發國委托湖南省瀏陽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汽車將用於央視新址燃放的A級煙花及燃放設備從瀏陽市運至河北省永清縣,存放於由被告人劉桂蘭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永清縣供銷社鞭炮日雜經營處倉庫內,該倉庫僅具有儲存C級煙花爆竹的資質。劉桂蘭發現該違規情況後,仍予默許。

  2009年2月6日,被告人劉發國、曾旭等人在被告人沙鵬的帶領下再次進入工地查看燃放地點,並向被告人陳代義提出解決燃放煙花相關問題。陳代義即予以協助並聯繫中建央視新址項目部的被告人李俊義安排煙花進入工地事宜。經李俊義同意後,次日,劉發國夥同被告人宋哲元、薛繼偉、張炳建等人,用汽車將煙花自河北省永清縣供銷社鞭炮日雜經營處倉庫非法運至央視新址工地,後由曾旭等人進行煙花擺放、填藥、連線等工作。

  2009年2月9日,被告人胡德斌按照被告人徐威的指示通知被告人田可耕及城建央視新址承包部的被告人高耀壽做好燃放煙花的安全工作。田可耕、高耀壽即分別通知被告人李俊義及城建央視新址承包部安保部的被告人陳子俊安排當晚燃放活動相關準備工作。陳子俊向城建央視新址承包部安保部負責人被告人劉軍匯報此事後,劉軍未對違規燃放予以阻攔。當日,被告人戴劍霄按照被告人鄧炯慧的指示,為燃放活動布置了相應的準備工作。被告人高宏作為央視新址辦下設安全生產監督組組長,在得知要在央視新址工地內燃放煙花後未予阻止。

  2009年2月9日20時,作為央視新址辦副主任的被告人王世榮啟動燃放活動。煙花燃放至20時15分許,禮花彈爆炸後的高溫星體落入文化中心主體建築頂部擦窗機檢修孔內,引燃檢修通道內壁裸露的易燃材料引發火災。火災造成1名消防隊員因煙霧吸入性窒息死亡、8人受傷(其中包括6名消防隊員、2名施工人員),建築物過火過煙面積二萬一千餘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達一億六千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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