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22日電/據中國青年報報道,西南政法大學文強涉黑案件課題組組長、法學院副教授劉湘廉表示,文強的死刑判決不存在“量刑偏重”的問題。
他說,根據我國法律的立法精神,受賄數額是決定刑罰輕重的一個重要量刑情節,但並非唯一量刑情節。在對受賄犯罪分子量刑時,不僅要依據其犯罪數額,而且還要根據其受賄情節、受賄行為給國家、社會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後果等綜合因素全面考量。
他說,文強作為司法系統的高級官員,大量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尤其是在收受黑社會性質組織所送的財物後,不但不履行法定職責,反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比如,在明知王天倫犯罪組織因“涉黑”、其骨幹成員犯下命案,已被立案偵查的情況下,接受王天倫的請托,阻撓對王天倫組織成員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的查辦,致使已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達兩年多,造成嚴重後果。“這些行為的後果是嚴重的,直接毀滅司法的公信力,嚴重破壞執法機關的正面形象。”
他說,文強被判處極刑,在維護老百姓對司法的信任,維護政府公職人員的形象方面,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老百姓在宣判後放鞭炮等行為,是人們正常的情緒宣泄,也反映出人們呼喚正常法律秩序回歸的迫切願望。
他說,文強到了後期,已經人格分裂成“雙面人”甚至“多面人”,一方面講廉潔,一方面接受賄賂;一方面從警,一方面“庇黑”。分析文強的墮落軌跡,一方面是文強的個人原因,一方面是社會和制度的原因。
他說,文強案是值得深入解剖的標本性判例。文強的人生起伏,值得手中握有公權力者警醒,“一定要異常謹慎地面對自己手中的權力,絕對不能濫用,否則,最終將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
他說,對權力運行的約束涉及兩個層面的問題。
從個人角度看,必須想辦法克服人性的弱點,管住自己的欲望。否則,不管你以前有多麼突出的成績,只要觸犯法律,用手中的權力腐敗,遲早會被繩之以法。
從制度角度看,我國的權力監督還存在不少問題,有很多監督制度沒有充分發揮作用,一些監管手段不夠有力,老百姓、媒體的社會監督不夠有效。
他曾親眼目睹重慶市公安局前副局長彭長健在講台上大談品行問題,落馬後查明的事實顯示,彭長健在此前後,卻有著種種違法行為。“官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如何才能取得實效,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如何規避官員教育人在心不在、警示教育沒有觸及靈魂的問題,值得深入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