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抹除內幕交易罪希望渺茫”
而對於內幕交易罪,黃在上訴書中不僅對定性表示異議,而且直接否定了此項罪名。
“定性異議和罪行不存在是兩個概念。”葉庚清對記者表示。
一審判決書中,律師舉出種種原因認為不能認定黃光裕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但法院更是列舉了大量的證人和機構認定,表示黃內幕交易成交額及其所控制的股票賬戶賬面收益額均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根據刑法的處罰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內幕交易罪,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黃光裕9年的量刑接近上限。”葉庚清表示,“該罪是三宗罪中刑期最高的,黃光裕的團隊當然希望有所減刑,但從法院的重視和認定程度看,減刑的可能性比較小。”
一位業內律師更是直言不諱,表示就因為減刑的可能性較小,所以“否認”或許還有減刑的希望,但該律師同時表示,黃“翻案”的可能性不大,“改變罪名的可能性太小了。”
力保鵬潤
行賄罪一直是此案關注的焦點。一審中,黃被以單位行賄罪判有期徒刑2年,國美電器被罰500萬元,北京鵬潤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被罰120萬元。
“相對單位行賄罪最高的5年量刑來說,黃被判的2年徒刑並不高。”葉庚清認為,黃對鵬潤公司單位行賄的不認可不會對黃的該罪大幅減刑,“這或許是黃光裕律師團隊的上訴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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