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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法21年未修改遭架空 去留引爭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6-15 15:42:28  


 
修改為何難產?

  既然已嚴重“過時”,為何《環境保護法》未能應時修改?

  國家環保部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司長楊朝飛向記者介紹,在2002年-2008年期間,全國人大在7 年間不間斷地建議修改《環境保護法》,尤其是在2003年,全國人大成立了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當時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要修改“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環境保護法》的修改也位列其中。

  可以說,從2002年開始一直到現在,全國人大一直組織人員在做調研,包括組織國內各部委的官員和高校從事環境法研究的學者到境內外考察、培訓,僅汪勁教授參與的,就不下三次。

  讓汪勁耿耿於懷的,是環保相關法律的修訂過程中所體現出的部門權力紛爭對《環境保護法》修改的“拖累”。

  目前,我國跟環境保護直接相關的部門就有國家發改委、環保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林業局、海洋局、氣象局、 農業部等多個部委,隨著環境保護意識的增長,單行環保法律也越來越完善,甚至有的法律已經多次修改,比如前年已經頒布的新《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目前也正在進行第三次修訂。

  但汪勁認為,這些單行環保法律每修訂一次,傳統的資源部門與環保部門的權限就更加難以界定。“以《環境保護法》的修改為例,1989年修改的《環境保護法》跟以往相比有進步,但之後各單行法修改時,按照環保部門的說法是‘每修改一次,《環境保護法》就退一步’。也就是說,修改每一個單行環境法律時,每一個部門的權力,他們都希望寫進去。寫得越明確,其他部門就越插不了手。”

  汪勁表示,由於我國規定的環保法體制是統一管理和部門分工管理相結合,但是統管和分管怎麼結合,也存在著矛盾。“很多部委都認為,《環境保護法》修改並不是環保部門一家的事,大家都有參與的份。”

  目前相關各部委基本上都下設有跟環境資源保護相關的司和處。“這實際上是政治體制改革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到《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問題上了,所以一直修改不了。”汪勁說。

去留存四大爭論

  用它也用不上,不用又是一部法律——針對《環境保護法》的如是現狀,學術界一直爭論不斷。

  據環保部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司長楊朝飛介紹,目前關於《環境保護法》修改的爭論主要有“修改論、廢止論、擱置論、改造論”四種,其中“廢止論”和“改造論”爭議最大。

  據知情人士介紹,全國人大法工委認為可以通過“清理法律”的辦法來解決環保相關法律的規範化問題,比如採取法律的備案、評估等方法來廢止一些法律,然後再重構一些法律。

  汪勁認為,從《環境保護法》目前的狀態看,應該廢止掉。但他同時表示,如果不廢除《環境保護法》,也可以將這部法律升格為基本法。

  根據《立法法》,我國法律分為基本法與一般法兩大類。汪勁指出,《環境保護法》的修訂方向,就是要把它升級成為體現“環保是基本國策”的基本法,統領一切環境單行法。

  “基本法30條也行,20條也行,具體的修訂重點,在於確定政府的責任,便於政府依法履行環保公共職能,不要部門之間總是爭來奪去。” 汪勁說。

  環保部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司長楊朝飛則更傾向於“改造論”。

  “這是近年出現的一種新的觀點,這種觀點認為,既然當前一些政府妨礙環境執法的問題比較普遍,那麼就應改變《環境保護法》的調整對象,由過去約束企業法人為主,改為約束政府行為為主。從而將《環境保護法》改造成一部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 楊朝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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