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公眾行使信息自由權的新聞媒體,在缺乏具體有效的低位階法律(新聞法)保障的傳播領域中,未能完全擺脫固有的模式。黨的十三大雖然提出了“重大情況讓人民知道”的原則,體現執政黨對人民知情權的承認和重視,但原則不等於法律:原則的實現取決於執政的意志,法律才是理性的強制力量。
美國對公民信息自由權的法律認可和法律保障則是法典化的:建國之初的《獨立宣言》、1791年頒佈的《憲法第一修正案》、1967年開始實行的《信息自由法》、1977年的《政府公開法》(要求政府各部門公開一切屬於討論的會議內容,即“陽光法案”),這些都是美國新聞發言人制度法律化的重要根基。
結語
以上比較,只是審視中國新聞發言人制度諸多空白與規範化不足的粗淺嘗試,這並非意味我國的新聞發言人制度的法律思路必須照搬美國,而是“有比較才有鑒別”的現實理性使然。
在新聞發言人制度法律化方面,公民如果遭遇(實質性)信息不公開,新聞發言人的法律責任如何追究?公民如何尋求及時的法律救濟?新聞發言人的法律例外應當如何把握?這些問題,還有待於進一步探討、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