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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經濟日報:兩岸經合會任重道遠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7-03 11:06:33  


  中評社台北7月3日電/台灣經濟日報今天的社論說,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完成簽署,並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刻正送往“立法院”審議;如無意外,ECFA將在“立法院”批准後,於明年元旦生效實施。考量到ECFA本身執行的複雜性,協議文本特別訂有“機構安排”條款,明確表示在ECFA生效後,雙方將共同籌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承擔落實目標所必須進行的磋商工作,以及監督並評估ECFA的執行,解決任何關於ECFA的解釋、實施和適用爭端等事宜。兩岸經合會的設立是必要的,更是重要的,攸關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及自由化的推進節奏,實須謹慎以對。

  ECFA是架構性協議,目前僅對迫切性議題如部分貨品關稅減讓及服務業市場准入等,以早期收穫清單方式優先處理,更廣泛的雙邊經貿議題仍採循序漸進的原則逐步推進。依協議條款,明年初生效後,有關貨品貿易、服務業貿易、投資保障和爭端解決等四大議題,將在ECFA生效後六個月內啟動後續協商,以逐步減讓或消除雙方貨品和服務貿易的障礙,推動進一步自由化,而這些後續協商任務就是由兩岸經合會一肩擔起。

  社論說,依“陸委會”的說法,兩岸經合會是在海基、海協的兩會架構下,由雙方指定代表組成。委員會預計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未來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事宜。這項“機構安排”,被在野人士批評是複製“香港模式”。在野人士認為,兩岸經合會的組成方式、功能定位及運作機制等,基本上與香港和大陸簽署的CEPA(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所附設的“聯合指導委員會”雷同。因此,質疑ECFA根本就是CEPA的翻版,ECFA生效實施後,台灣將加速“香港化”。

  從機構安排的本質及必要性而言,在野人士的批判值得商榷;因為衡諸世界各國簽署的各類區域或雙邊經濟協議,為使協議能有效運作並達成某些特定目標,設立後續協商推動平台,可說是常見而普遍的國際慣例,並非CEPA獨有。因此,在野人士刻意避談國際慣例,硬將ECFA類比CEPA,已是扭曲事實的泛政治化之舉;指控ECFA的機構安排是複製CEPA模式,更有穿鑿附會、妄加臆測之嫌。

  社論說,具體而言,在眾多國際區域貿易協定(RTA)實例中,締約國採架構協定者如東協─中國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雙方為強化對各議題的開放期程共識及經濟合作事項,以達成既定目標,都成立貿易談判委員會(Trade Negotiation Committee)或相關工作小組;而為協調與執行協定所列各項經濟合作活動,委員會之下通常也會視需要設立其他必要機構,與兩岸經合會的設立精神一致。另外,在自由貿易協定(FTA)案例中,如日本與新加坡的經濟夥伴協定(EPA),其法律文件即明列,雙方應對原產地規則、關務行政、技術標準法規相互承認、投資等事項,分別設立共同委員會(Joint Committee),是另一種形式的機構安排。

  因此,ECFA生效實施後,後續協商及執行等工作相當龐雜,確需借鏡國際經驗,安排專責組織,讓簽署前的磋商機制在簽署後持續運作。在未來實務運作上,兩岸經合會應定位為功能性組織,由雙方指派相關議題的主管部門官員組成,在兩會架構下成立,非政府編制內的常設機構,而是由兩會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援;並可根據兩岸特殊需要,就不同目標取向的議題分別設“立委”員會,負責磋商及協調任務。這一套運作機制的設置,旨在提高ECFA的執行效率,並確保兩岸經貿關係的推展與台灣經濟發展相輔相成,增加兩岸市場開放之利、降低衝擊,可謂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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