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海盜區域合作阻力不小
到底是冒充軍人或警察的海盜?還是充當海盜的軍人或警察?受害者往往難以明辨,這也給反海盜增添了難度。
國外研究者把發生在南中國海廣大區域的海盜行為歸納為“亞洲一般型”和“東南亞組織犯罪型”。“亞洲一般型”就是如諾埃爾.鐘打比方的那種“入室搶劫”,海盜利用夜晚靠近行進中船只,登船洗劫現金和有價物品,這類海盜事件的危害相對較小。
“組織犯罪型”的海盜活動,目前在南中國海地區愈演愈烈,它們牽涉到龐大的銷贓渠道及相關船籍注册資料的偽造、船員雇用等作業,已非傳統海盜所能做到,其背後有嚴密的國際運作網絡,堪稱海盜“行業”中的“托拉斯”,這種海盜行為造成的危害最為嚴重。
國際海事組織證實,“有組織的犯罪集團”幕後操縱了這類海盜行為。比如,2000年12月遭劫持的日本商船“阿隆德拉-彩虹號”,一部分貨物被海盜運到泰國換成武器,然後轉移到斯里蘭卡反叛武裝的手裡。另一部分鋁材則被運到了菲律賓的馬尼拉。國際海事局得到的情報顯示,有很多船只遭劫持後在這片海域消失,一段時間後,通過塗改油漆,更換船名和船籍,在另一個港口大搖大擺地出現,海盜甚至搖身一變成了“合法”船員。
南中國海地區海盜形勢的複雜性,決定了反海盜的不確定性。在南中國海地區,存在廣大的主權爭議海域,一些海域出現多國爭相執法的情況,而另一些海域則淪為無政府管轄狀態。海盜正是抓住了這一點,經常從一國海域逃到另一國海域,令各國執法機構在追捕中束手無策。
在任懷鋒副研究員看來,解決南中國海地區海盜問題的出路,只能是加強區域國家的合作。但他同時指出,相關國家對於“海盜”的界定不一,這給區域合作製造了障礙。比如,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盜”包括:在公海上對另一船舶或飛機,或對另一船舶或飛機上的人或財物等的襲擊行為,突出了遇襲地的“公海”概念。國際海事局則把“海盜”定義為:“登船意圖實施盜竊或任何其他犯罪,以及為實現該行為意圖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界定更加寬泛,其中涉及到沿岸國對海盜事件發生海域的主權管轄。
顯然,周邊國家聯合應對海盜的行動,在具體實施的層面上面臨著主權和法理等棘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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