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說,依稀記得,該要求一出,坊間一片嘆息,擔心該要求成為一紙空文,理由便是,早在2005年,國家發改委和國家安監總局就聯合下發《關於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要堅持下井帶班。惜乎這則極富現實價值的規定鎖在抽屜裡,掛在墻上,而未落實在行動中。
不是一語成讖,歷史的悲劇之所以屢屢重複,就因為徒法不足以自行。其實,“礦領導下井了嗎”已經有了答案,已有網友給予了回答:礦領導下井只是一個象徵,但這也不會真正執行。不是這名網友多有先見之明,只不過是基於現實的常識判斷而言。最好的佐證就是新聞中的一句話:目前,相關部門正在組織遇難人員遺體升井,事故煤礦礦主已被控制。礦主已被控制,這足以說明事發現場,礦主並未在井下。看來,所謂的“煤礦和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又一次被架空!
當然,也許會有人說,礦主未在井下,不代表其他礦領導未在井下,但新聞已經明白無誤地告訴我們:陝西省韓城市桑樹平鎮小南溝煤礦發生一起礦難,造成井下工作的28名礦工全部遇難。從這一表述可以看出,當時井下作業的人共有28人,這28人全部是礦工,這28名礦工全部遇難。顯然,既是礦工,便不可能是礦領導。
文章指出, 礦工全部遇難,礦領導未下井,這是韓城礦難無意中給公眾提供的一個附屬信息,但恰恰是這個信息,釋放了豐富而耐人尋味的信號。按圖索驥,追本溯源,它能說明最基本的一條就是,無論是國務院常務會議的要求還是國家發改委、國家安監總局的文件,皆為忠實踐行。由此便可進一步追問,這個要求不聽取,其他的安全法律法規就會遵循嗎?魔鬼藏於細節之中,從礦領導不下井這個細節,我們有理由得出結論,該礦在其他方面一定有致命的硬傷或者有可怕的違規行為,否則就不可能發生礦難。
常常有人感嘆,這個社會之所以這個樣子,是因為好多好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沒有遵守。道理不錯,為何不遵守?學者孫立平說,一些措施就是不起作用,其原因就是基礎秩序的缺失。那麼,何以保證現行措施得到遵守呢?這是一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