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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擬立法 罰境外生二胎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9-17 09:17:25  


  中評社北京9月17日電/由深圳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起草的《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今日公開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記者獲悉,今後,凡深圳戶籍居民在境外生育第二胎,且子女回深圳居住的,視為違反計劃生育規定。

  超生者不准入戶不可購廉房

  文匯報報道,根據《條例》,夫妻雙方為深市戶籍,或一方為深市戶籍另一方為非深市戶籍的中國公民,在境外違反生育政策規定生育子女,且子女回本市居住的,視為超生,並由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按規定徵收約為12萬元至16萬元的社會撫養費。

  對於超生人員,《條例》規定了處罰措施,除不得錄用、聘用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外,自依法接受處理完畢之日起未滿五年的,本人及其子女戶口不予遷入深圳,不予享受廉租房及公共租賃住房優惠政策、不予評優評先等。此外,超生人員不予購買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而對購買經濟適用房後又超生的,應由政府回購經濟適用房或補收經濟適用房與商品房之間的差價。

  市民:港生孩境外戶籍不應罰

  深圳市衛人委負責人表示,由於缺乏相應的中國國籍公民到境外生育的管理規定,近年越來越多深戶籍居民為逃避計劃生育管理,到境外香港、澳門等地生育第二、第三胎,這些子女出生後大部分持港澳回鄉證回內地隨父母生活。

  雖然他們未在深圳市入戶,但在深圳生活,與其他深市戶籍子女一起享受義務教育、醫療保險待遇等。如對此類行為不予徵收社會撫養費,將對在內地超生並繳納了社會撫養費的公民造成不公平。

  深圳戶籍白領胡女士一直希望赴港生育第二胎,她認為《條例》的規定有失公平,由於孩子出生後是境外戶籍,在深圳享受不到深圳戶籍所帶來的福利,和內地人超生不同,不應增收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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