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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周占春開給陳水扁一張貪污空白支票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1-06 16:22:33  


 
  然而,當時政治獻金法已公布實施,陳水扁既非候選人或擬參選人,當然不具收受政治獻金的資格。周占春說,即便陳水扁違反了政治獻金法,依該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只是行政罰,不能判處陳水扁罪刑。就這樣,周占春自以為就替陳水扁脫卸了所有罪刑。

  但是,周占春忘記了,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收取政治獻金必須設立專戶,如果不設專戶就收取政治獻金,依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又規定,政黨的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違反這項規定,亦相同處罰。因此,即使依周占春的認定,陳水扁是替民進黨和台聯黨募集政治獻金,那起碼是個政黨收取政治獻金代理人的身分;然則,陳水扁未設政治獻金專戶來收取蔡家等金融機構負責人的“政治獻金”,至少也應該按本法來處罰吧?周占春算計得這麼仔細,又如何會忘記了這個條文呢?不設專戶就收取這些金融機構負責人的“政治獻金”,難道只是“行政罰”而已?

  其實,陳水扁在二次金改弊案之前遭起訴判刑的四大弊案,有關“總統職權”的部分,第一審及第二審的法官都認為,依目前的實際情況,應採肯定判斷,並且都判決陳水扁有罪。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周占春可以採取特立獨行的見解,但總該想想,這種見解會不會與國民感情與政治現實相去太遠?會不會被社會認為是恐龍判決?

  檢察官應該立即上訴,趕緊關上周占春判決造成的“總統”貪污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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