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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最高法院”所提供的新聞資料中,臚列扁珍兩人罪刑。(中評社黃惠玟攝) |
中評社台北11月11日電(記者 黃惠玟)台灣“最高法院”今天下午召開記者會公布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在龍潭購地弊案及陳敏薰人事案的判決結果。扁珍兩人在龍潭購地案分別被判徒刑11年,併科罰金;陳敏薰人事案則分別被判徒刑8年,併科罰金。至於扁珍之子、媳陳致中及黃睿靚所涉及的洗錢案,及“國務機要費案”、南港展覽館案則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根據“最高法院”所提供的新聞資料,在龍潭購地弊案中,扁珍兩人被依不違背職務受賄的罪名,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1年,併科新台幣1.5億元。所持的理由為,貪污治罪條例中有關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的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的種類、價額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只以交付的財物名義為傭金或餽贈,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
其次,“最高法院”對於所謂職務上的行為,也認為,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只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就應該屬於職務上的行為,而這個見解,與法官周占春在二次金改弊案中,以非關“總統”職務的解釋大相逕庭。
陳敏薰人事案部分,扁珍各被判徒刑8年,併科罰金新台幣5百萬元,其中,吳淑珍在國內洗錢部分原處徒刑1年2個月,減為徒刑2個月。
另外,辜仲諒捐贈案部分,陳水扁及吳淑珍被控圖利及違反政治獻金法起訴,則維持一審無罪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