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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談:集體腐敗“一鍋端”還是“法不責眾”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2-02 15:45:50  


 
  “集體腐敗”影響惡劣

  1993年福建閩江工程局特大賄賂窩案:涉及局黨委書記、局長,4名副局長等7名廳級幹部和 19名處級幹部等閩江工程局46名幹部(其中黨員29人),省及一些地市的銀行、城建等經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和一批包工頭。全案查出的違法違紀金額達 336萬元,其中1萬元至10萬元的16人,10萬元至100萬元的6人,100萬元以上的1人。

  1995年陳希同、王寶森貪污、玩忽職守案:涉及時任北京市委書記、副市長、市房改辦主任、市政府秘書長、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協副主席、縣委書記及一些秘書和高幹子弟等。該年北京市紀委直接立案31件,涉及正局級幹部6人、副局級幹部10人。

  2000年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經群眾舉報後查處發現,遠華集團走私貨物價值人民幣530億元,偷逃稅款人民幣300億元。首批25起案件一審公開審判,14人被判處死刑,其中有4名是廳級幹部;有12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中有2人是廳級幹部;其餘58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5名黨員受到黨紀政紀處理。

  2003年黑龍江省綏化市馬德賣官案:涉案官員除國土資源部部長、省政協主席、省環保局局長等外,涉及綏化市下轄10個縣市的眾多處級以上幹部,多達265名,僅綏化市各部門一把手就有50多人。

  2006年上海社保案:涉及市委書記陳良宇、社保局局長、寶山區區長、國企董事長等政界、商界幾十人,涉案金額高達30多億元。

  2006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吳振漢受賄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員在拍賣商業城整樓中爭利受賄,案件涉及省高院院長、政治部副主任、副庭長、副局長及長沙中院副院長等十多人

  是什麼滋生了“一窩蛀蟲”

  集體腐敗“三部曲”

  集體腐敗是一種典型的集體行動問題,可分為三個發展階段:

  首先是集體腐敗的形成。在一個腐敗成風的社會環境中,一些意志不堅定的官員之間可能會一拍即合,很快達成腐敗共識。但如果在一個廉潔的社會環境中,那麼提出腐敗動議的官員則會很謹慎,因為他無法確定他聯絡的其他官員意向如何,有被揭發的風險,形成集體腐敗的交易成本就會很高;

  其次是集體腐敗的擴展。腐敗集體想要獲得更大的利益,或是想要更安全地從事犯罪活動,必須要不斷地擴展;

  最後是集體腐敗的暴露。集體腐敗被發現的一個重要途徑是腐敗集體中的內部人員舉報。當集體腐敗中有成員獲得的腐敗收益還不能抵消其成本,包括直接投入、精神壓力以及所受到的懲處等時,他就有可能站出來揭發整個腐敗集體。

  行政決策程序與行政監督體制的不健全是集體腐敗產生的制度因素

  行政決策說到底是一種執法行為,正當程序是保證這一執法行為不致變形的關鍵。正當程序最核心的內容就是任何人不能自己裁決自己或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事情。但是在許多存在集體腐敗行為的單位,集體腐敗的一個重要表現形式就是決策者集體決定把單位資金以福利、獎金、津貼、節假日補助等名義發放給包括參與決策者在內的部分或所有工作人員。

  行政監督體制是保證行政權力正當行使的制度建構。我國行政監察與審計機關等專門監督機構,與監督客體不是並列的獨立關係,而是受同級行政機關和上級業務部門的雙重領導;其負責人不是由黨政領導人兼任,就是由黨政機關實質性任命。監督機構附屬型的隸屬關係體制,使監督主體在人事、財政等方面受制於監督客體,進而使監督人員受制於“一把手”的意志。“上級監督不到,同級監督不了,下級監督無用”就是這種監督體制對“一把手”的實際監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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