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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日記門”當事人因受賄罪被判刑13年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2-15 09:18:37  


  中評社北京12月15日電/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昨天依法對被告人韓峰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韓峰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韓峰作為“日記門”當事人曾在今年年初引發網絡關注。

  新華網報導,法院表示,對檢察機關追繳並扣押及被告人韓峰退出的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69.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被告人韓峰受賄犯罪所得的一套商品房,依法予以沒收拍賣,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0年,被告人韓峰利用其先後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煙草專賣局局長兼廣西壯族自治區煙草公司欽州市公司經理、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煙草專賣局局長兼廣西壯族自治區煙草公司來賓市公司經理的職務便利,為陳某等人謀取利益,並於1999年5月至2010年2月,索取及非法收受陳某、趙某、王某、高某、董某、黃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69.5萬元及商品房一套,該房陳某共支付房款319807.8元。案發後,被告人韓峰已主動退出贓款人民幣591807.8元;反貪部門追繳贓款人民幣2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韓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韓峰歸案後,能主動退出其受賄犯罪所得,依法可對被告人韓峰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今年年初,互聯網流傳“日記門”事件,當事人韓峰與他人發生的不正當男女關係和不正當經濟往來在網絡引起眾多關注。3月份,韓峰涉嫌受賄罪被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依法決定逮捕。9月2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韓峰涉嫌受賄罪被提起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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