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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擬增食品安全瀆職罪 首次明確監管者刑責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2-21 16:18:27  


  中評社北京12月21日電/全國人大常委會20日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增了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罰條件,強化了刑法對食品安全這一重大民生問題的保護。

  明確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擔刑責。

  法制晚報報道,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如獲通過,對食品安全問題而言,生產、銷售、監管三個環節上的刑事處罰措施將健全。“堵住這三個口,具體能不能有效監管食品行業亂象,還要看執行力度。”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學者告訴記者。

草案新增規定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草案修改規定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案例

“三鹿事件” 質檢總局局長引咎辭職

  頻頻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斷刺激著人們的神經。“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更是人們心中永遠難忘的傷痛。

  在“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中,因監管缺失,時任國家質檢總局局長李長江引咎辭職,河北石家莊市委書記吳顯國、市長冀純堂,以及該市分管畜牧、質監等部門的負責人,均被免職或辭職。

解析

食品安全

從重處罰監管責任人

  近年來,食品安全事件頻頻出現,從“瘦肉精”到“毒大米”,從“蘇丹紅”到“阜陽劣質奶粉”,再到“三聚氰胺事件”,從“性早熟奶粉”到近日的“化學火鍋底料”,由此造成的惡劣影響越來越大,事態也越來越嚴重,並引起社會各界的密切關注和嚴正聲討。

  有的委員提出,近年來,食品安全方面的違法犯罪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刑法有關規定應及時做出相應調整,應進一步明確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人員瀆職行為的刑事責任。

  2009年6月1日實施的食品安全法中,對監管部門和認證機構人員失職、瀆職的行為規定了降級、撤職或開除等處罰措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有關負責人表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瀆職行為原來也可以適用於刑法中的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罪,這次將其單列一條進一步強化了食品安全監管瀆職行為的刑事責任,同時也體現了刑法修改中加強對民生保護的主線和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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