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檢法合議定罪
“受賄和瀆職最恰當”
這次辦案中,由於操縱比賽尚無法律明文定義,這也成為一些涉案人員逃脫重罰的主要原因,也是公安機關的一個棘手的問題。對通過裁判和賭球操縱足球比賽結果的足協官員目前還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款定罪。
5月份時,司法部門召集檢察院、公安機關、法院和法學家召開了一次座談會,重點研究給操縱比賽定罪,目前尚無定論。遼寧司法界人士告訴記者,“在《刑法》中,根本沒有‘操縱比賽罪’這一條罪名,而法院若想給南勇等人定罪,就必須從《刑法》中尋找罪名。依照他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受賄罪和瀆職罪是最恰當的罪名。”
更多的專家認為刑法應該增加“非法操縱文體比賽結果罪”,近幾年歐洲足壇掀起的反賭球風暴中,就有多人因涉嫌操縱比賽結果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在我國非法操縱足球比賽結果的行為,不是一個單獨的罪名,只能以關聯的其他罪名予以懲處,如賄賂罪、賭博罪等。據這位司法界人士介紹,就目前的情況,出台“操縱比賽罪”非常有必要,這對於中國足壇是百利而無一害的事情,新罪名的出台可以讓足壇更加規範,有利於中國足球健康發展。
以“龔建平案”為例,中國足協雖然是民間機構,但它的另一個身份是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受國家委托組織比賽活動。所以,裁判受它指派所從事的執法活動行為是國家工作人員行為。龔建平作為中國足協指派的裁判,法院將龔建平的執法行為視為從事國家公務活動,所以將龔建平的受賄行為定性為“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他最終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這樣一來,若最終有足協官員以及其他的國家公務人員涉案並被定罪,將會遭到更嚴厲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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