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犯罪線索是否立功?
暴力等手段獲取線索非立功
犯罪分子為獲得從寬處罰,有時會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並予以檢舉揭發,能否認定為立功?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指出,犯罪分子為獲得從寬處罰,有時會不擇手段地以賄買、暴力、脅迫、引誘犯罪等非法手段,或者通過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對這種情形若認定為立功,則違背了立功制度的初衷。
因此《意見》規定,犯罪分子從以下途徑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均不能認定為立功: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獲取的線索;被羈押後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的線索;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線索;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線索。
自首和立功是否同等量刑?
自首比立功處罰幅度要輕
對於自首和立功,刑法都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兩種情節對量刑的影響是等同的嗎?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對於自首和立功,我國刑法都有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這次出台的《意見》中也規定:“類似情況下,對具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的從寬幅度要適當寬於具有立功情節的被告人。”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自首情節對每一名犯罪分子機會均等,而立功不是人人都有機會。而且自首比立功更能充分體現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態度,所以對自首的認定標準和從寬幅度的掌握要更寬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