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新拆遷條例二徵民意結束 原則細節均有爭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2-31 08:56:11  


 
■ 立法難點

  界定公共利益地方權限過大

  “房屋拆遷不是簡單的一個開發商與被徵收人之間的利益衝突,其實涉及的特別複雜的利益在其中。”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薛剛淩曾參與國務院法制辦組織的內部徵求意見座談會,“立法機關要平衡多方面的利益。”

  北京時代九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建文,在新拆遷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公開之前曾參與國務院法制辦組織的內部徵求意見座談會。他認為,立法不是件容易的事,但“一件事情就有四種結果:好、壞、比較好、比較壞。最後的解決就是大家要妥協,最佳結果就是比較好,這就是共贏。不需要想著參與好壞的選擇,更多的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問題。”

  太多不同的聲音,首先是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北大法學院副院長沈巋雖然沒有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地方政府對“公共利益”界定上的態度,但他也收到了來自地方官員的信件。在信中,地方官員向沈巋強調,中國現在處在發展的關鍵時期,要消除城鄉差距、潛在的就業危機和潛在的經濟下滑趨勢,還要靠城市化和工業化,城市的擴張和城鎮的更新不可避免,不管工業化還是城市化,均與土地徵收有關,“這還是強調整體利益,撇開腐敗的因素這還是有其合理之處的”。

  但也有人擔心,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給地方政府的權限太大。沈巋從他拆開的信件以及自己的判斷中也有類似的擔心:雖然設定了聽證會等程序,但現在一些聽證會和公眾參與成為“走過場”,使公眾參與很難擺脫地方政府決策的影響。

  除了原則性的爭論,還有一些細節在立法過程中爭議很大。王建文回憶,在討論法律文稿時,評估機構的選擇權該由誰定,曾一度存在爭議,因為把選擇權交給地方政府這肯定是“最壞的結果”。但如果交給了被徵收人,一個區域內可能有200名甚至1000名被徵收人,如果半年時間選不出來評估機構又要怎麼辦?畢竟沒有政府選擇的效率高,但最終“不能因為出現選不出來的情況”,而在“選擇權給誰”這個原則問題上發生改變。

  沈巋則說,因為涉及的利益群體比較多,哪怕有相互激烈的對峙都很正常,關鍵是看決策層要做一個怎樣的決策,在決策過程中要協調各方利益,做一個妥協。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