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中國教授:從歷史事實看釣魚島主權歸屬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1-15 00:41:35  


 
  欲蓋彌彰的是,日本政府“基本見解”主張:“該列島歷史上一直是我國領土西南諸島的組成部分,不包括在根據明治28年生效的下關條約(即《馬關條約》)接受割讓的台灣及澎湖諸島之內。”([日]1972年3月8日“外務省關於尖閣列島領有權問題的基本見解”,日本外務省中國課(處)監修:《日中關係基本資料集1970—1992》,東京,財團法人霞山會發行,1993年11月20日,第73頁)然而,日方沒有證據也無法證明前半句話。《馬關條約》第2條規定,中國割讓“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王繩祖、何春超、吳世民編選:《國際關係史資料選編》(17世紀中葉—1945年),法律出版社,北京,1988年版,第290頁)。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便包括在其中,只不過如同花瓶嶼等其他台灣附屬島嶼一樣,未在條約中一一列舉而已。

  日本政府“基本見解”稱:“尖閣列島也未包括在根據《舊金山和約》第2條日本放棄的領土之中,而是根據第3條作為南西諸島的一部分置於美國的行政管理之下,包括在根據去年(1971年)6月17日簽署的日美有關琉球諸島及大東島協定歸還我國施政權的地域之中”。“美國將托管地區交給日本後,其自然是日本的領土”。外務省認為,“尖閣諸島包含在根據《舊金山和約》第三條由美國施政的地區,中國並未對這一事實提出任何異議,這表明中國並沒有認為尖閣諸島為台灣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後半期,東海大陸架石油開發動向浮出水面後,才首次提出尖閣諸島領有權問題”([日]1972年3月8日“外務省關於尖閣列島領有權問題的基本見解”,日本外務省中國課(處)監修:《日中關係基本資料集1970—1992》,東京,財團法人霞山會發行,1993年11月20日,第73頁)。

  這顯然不符合事實。《舊金山和約》草案剛一出籠,時任中國外交部長周恩來便發表聲明指出:“如果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參加,無論其內容和結果如何,中國人民政府一概認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無效的。”

  1951年日本政府曾就《舊金山和約》第三條的地理概念所做解釋為,“歷史上的北緯29度以南的西南群島,大體是指舊琉球王的勢力所及範圍”([日]每日新聞社《對日和平條約》,東京,1952年,第36頁。轉引自鄭海麟:《釣魚台列嶼之歷史與法理研究》,明報出版社有限公司,香港,1997年版,第154、155頁)。然而,舊琉球王從未把釣魚島列島作為琉球的一部分,所以僅按經緯度劃定領土歸屬是行不通的。

  1971年10月,美國政府表示:“把原從日本取得的對這些島嶼的行政權歸還給日本,毫不損害有關主權的主張。美國既不能給日本增加在它們將這些島嶼行政權移交給我們之前所擁有的法律權利,也不能因為歸還給日本行政權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權利。……對此等島嶼的任何爭議的要求均為當事者所應彼此解決的事項。”([美]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聽證會第92屆國會記錄,1971年10月27日至29日,第91頁)同年美國參議院批准“歸還沖繩協定”時,美國國務院發表聲明稱:儘管美國將該群島的管轄權交還日本,但是在中日雙方對群島對抗性的領土主張中,美國將採取中立立場,不偏向於爭端中的任何一方。直到2010年8月16日,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克勞利仍就釣魚島主權歸屬問題表示:“美國的政策是長期的,從未改變。美國在釣魚島最終主權歸屬問題上沒有立場。我們期待各方通過和平方式解決這個問題。”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