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然,這一案件的走向已經偏離了當初媒體聚焦和輿論質疑的方向。成為公共議題的“公路逃費是否應定詐騙罪”,“逃費數額特別巨大是否可判無期徒刑”,“收費部門詐騙車主財產以及官員違規逃費又該當何罪”等等,並不是再審的核心方向。再審的理由是因為“時建鋒頂包案”發,而非“時建鋒詐騙案”受質疑。這些公共議題,很難因時建鋒案的再審而終結。
儘管如此,我們仍然期待平頂山法院能夠慎重對待“公路逃費的罪與罰”。不管時案中的真正主犯為何人,總要面對這一議題。司法女神蒙著雙眼,看不見站在她面前的是一位農民,還是一位官員。批評者也必須有這樣的理性,我們對“時建鋒詐騙案”的質疑並不是因為時建鋒是一位農民,而是因為將公路逃費行為視為詐騙並處以無期徒刑,存在明顯的不公。刑法上有“偷稅罪”,並無“逃費罪”。在社會危害程度上,偷稅甚於逃費,而不論偷稅金額如何“特別巨大”,最高刑也只在七年。更何況,偷稅罪的成立,還以“追繳不補”為前提,並有行政處罰前置。對逃費行為課以無期徒刑的刑事責任,無論有無司法解釋支撐,均是對“罪刑均衡”的背離。已有多位法律人士指出,一審中作為判決依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實施之後,已然失效。時案犯罪事實雖發生在2008年,但根據刑法適用的“從舊兼從輕”原則,理應依據處罰更“輕”的現行刑法裁判。
至於其他焦點議題,包括對公路高收費的正當性質疑,顯然超出了當事法院的審判職能。“時建鋒案”能夠從一宗司法個案,演變為一宗公共事件,已然超越了司法的界限。司法的歸司法,行政的歸行政。唯願再審能達成司法正義,行政反思和制度約束能終結仍然陰魂不散的公路不當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