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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遷條例施行 明確徵房應先補償後搬遷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1-22 08:50:49  


 
4 公共利益新增“外交需要”

  歷程: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立法難點,徵收條例採取了列舉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兩次的徵求意見稿中,都規定了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屬於公共利益,但不少人對此有不同意見。目前條例删除了這一規定,並增加了“外交需要”為公共利益。

  解讀:沈巋表示,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用地的性質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如果說這不是公共利益,將難以從理論上討論,“如果這都不是公共利益,政府怎麼辦公?政府存在的假定就是公共利益,怎麼能說他是個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

  他並不認為删除這一規定意味著否認了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用地屬於公共利益,而是意味著這種需要不通過徵收完成,將通過協商、談判完成,實際上政府收縮了自己的權力,某種程度上也是向民意妥協,他結合該條的兜底條款認為,不排除將來法律把這種情形列入公共利益的可能。

■ 背景

五學者推動拆遷變法進程

  2007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物權法,該法明確了公共利益徵收問題。當時,未體現公共利益徵收原則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面臨和物權法的衝突,物權法正式實施後拆遷將“無法可依”。

  2007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增加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該立法授權作出後,2007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首次審議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但未獲通過。

  此後,針對拆遷條例違反物權法的質疑以及修改拆遷條例的呼聲越來越多。北京大學五位學者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拆遷條例合法性的建議,此舉推動了拆遷變法的進程。

  在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國務院法制辦兩次就徵收條例公開徵求意見,開了行政立法兩次徵求意見的先例。

  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了徵收條例。21日,溫家寶簽署第590號國務院令,正式公布徵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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