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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遷條例明確機關建辦公用房不算公共利益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1-22 10:24:06  


 
多項權力升格至省級政府

  變化:條例與二次意見稿相比,多項權力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行使改為由省級人民政府行使。如: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改為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選定,被徵收人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改為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改為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解讀:王錫鋅說,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級別較低,可能會導致各地差別太大。由於拆遷涉及地方利益,可能會使地方政府設計對其有利的規定。因此,這個調整有利於規避這一問題,也比較符合現實。

評估機構造假最高罰20萬

  變化:條例關於法律責任方面,明確“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册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王錫鋅說,與二次意見稿相比,明確對評估機構和評估師造假的罰款處罰,觸動其利益。

  此外,條例明確“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舊城改造引入聽證會制度

  變化:條例明確,因舊城區改造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解讀:王錫鋅說,這對舊城改造爭議問題做了調整,原來沒有提到多數人不同意的問題。王錫鋅認為,實行聽證會制度等於引入了“刹車機制”,補償不到位不能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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