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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當一年兵要求賠10萬 台軍方拒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2-14 17:08:10  


“陸一特”代表不滿台灣軍方拒絕賠償,揚言發起313大遊行,將於“總統府”前表達心聲。(中評社 黃筱筠攝)
  中評社台北2月14日電(記者 黃筱筠)台灣陸軍第一特種兵在1967年到1987年延長1年役期,須服役滿3年。民進黨“立委”蔡同榮為“陸一特”爭取薪俸補償,台灣“國防部”次長林於豹今天與“陸一特”代表面對面協調,未達成共識。

  蔡同榮表示,“陸一特”役男約有56萬7000人,每人至少爭取新台幣10萬元補償,死亡者為一半金額,初估要花新台幣300多億元。

  台灣“國防部”次長林於豹表示,當時延長役期於法有據,軍方依法行政,只能研議精神上表揚,如頒布表揚狀、紀念章等,實際補償“國防部”認為不宜。“陸一特”則揚言,3月13日於“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遊行。

  “立法院”群賢樓會議室下午聚集近百位“陸一特”要求薪俸補償,林於豹表示,“國防部”曾開會研議,若進行實質補償,將會衝擊兵役法,軍方認為不宜。

  在場的“陸一特”代表忿忿不平,領銜提案補償修法的民進黨“立委”蔡同榮說,如果“國防部”認為沒有違法,那彼此就沒有交集,協調會也不用再開了。在出席“立委”發表意見後,軍方官員被要求離開。

  台灣“國防部”人力司司長趙克達表示,依據兵役法第15條規定,常備兵陸軍役期2年,海空軍是3年,因此大家會有疑慮。但據兵役法第38條明文提到後備軍人應受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兵役法第40條也說,現役補缺必要時,可以依照軍職專長召集之。兵役施行法第48條也規定,臨時召集的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與於決定,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特種兵以3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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