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須獲600票
香港特區立法會經過一連兩天合共11小時的審議,3日以42票贊成11票反對,三讀通過《2010年行政長官選舉(修訂)條例草案》。
根據法例,2012年選出新一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由800人增加至1200人,4個界別的各組人數由200加至300人,行政長官提名人數則提升至不少於150人。
當天的會議通過加入新條文,訂明候選人必須要在1200人的選舉委員會,取得600票有效票以上,才可以當選,否則須進行另一次提名及選舉。
特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林瑞麟表示,行政長官在香港的政治架構中扮演著非常關鍵的角色,是兩制間最重要的一個人物。提出這套修訂的政策意願,是希望當選的行政長官候選人是確實得到不同界別、各方面的支持,好好做一任5年的行政長官。
他指出,行政長官選舉定於2012年3月,在新一屆政府於2012年7月1日就任之前,有足夠時間進行3場選舉,未能產生行政長官的機會相當微,當局有信心可以依照法例順利完成行政長官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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