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針對網絡犯罪的主要立法是聯邦國會於1986年通過的《計算機欺詐和濫用法》。此法制定初衷是在防範對美國聯邦政府計算機系統的破壞。此後,該法相繼於1988年、1994年、1996年、2001年、2002年和2008年進行過6次修訂。修訂後,懲治範圍不僅包括任何已經實施網絡犯罪的人,也包括那些“密謀策劃”網絡犯罪的人。
根據這一法律,“受到保護的計算機”被定義為:金融機構或美國政府專用計算機,或不為金融機構和美國政府專用,但被金融機構、美國政府所用和為金融機構、美國政府服務,或被用於美國國內和國際商業、通信的計算機。這也包括雖然地處美國本土以外,但其使用關乎美國國內和國際商業、通信的計算機。
據此,網絡犯罪的定義是:在未經同意的情形下,故意進入一台計算機,以獲取國家安全數據;在未經同意的情形下,故意進入一台計算機,以獲取一家金融機構財務記錄,或有關消費者的文件、美國政府各部或機構信息、從任何受保護計算機中獲取有關美國國內或國際通信的信息;在未經同意的情形下,故意進入政府計算機,影響了政府對計算機的使用;故意進入一台受保護的計算機,以騙取和獲得任何有價值的信息;有意傳播一個程序、信息、編碼,並因此帶來損失。
這些損失包括:一人或多人在任何一年時間內損失總額達5000美元;一人或多人因醫療檢查、診斷、治療或照料帶來的改變和損傷,或潛在的改變和損傷;任何人的肢體受傷;對公共健康和安全的威脅;政府計算機系統受到損害;有意欺騙,將一個密碼或類似信息出售,以便在未經允許的情形下進入一台計算機。
依法嚴懲犯科作案
根據上述法律,美國對相關案件進行了判決,其中“莫里斯病毒”案頗為引人注目。曾為美國康奈爾大學學生的羅伯特.塔潘.莫里斯於1988年開始製造互聯網病毒。為了對病毒源進行偽裝,他利用麻省理工學院的計算機通過電子郵件等4個渠道植入病毒。這一病毒隨即大面積迅速傳播,受影響的計算機系統所花殺毒費用從200美元至5.3萬美元不等。1991年3月7日,美國紐約北區法院對“莫里斯病毒”案進行了宣判。莫里斯被判3年緩刑、400小時社區服務、10050美元的罰款和負擔對他進行監督的全部費用。“莫里斯病毒”案直接導致了1996年美國對《計算機欺詐和濫用法》的修訂。在那次修訂中,該法對“未經批准進入”等重要概念進行了法律界定。
2010年初,美國賓夕法尼亞州費城兩名中學生將其就讀的下馬裡昂學區告上法庭,指控學區利用安裝在蘋果筆記本電腦裡的內置攝像頭和遠程追蹤技術對學生進行偷拍。在此之前,下馬裡昂學區向區內兩所高中全部2300名學生發放蘋果筆記本電腦。原告之一羅賓斯說,他在兩個星期內遭偷拍400多次,其中部分偷拍發生在羅賓斯在臥室睡覺期間。下馬裡昂學區人士辯稱,其技術人員運用遠程追蹤程序是為尋找失蹤電腦。但他們無法解釋“偷拍”的至少5.6萬張圖片到底有何合法用途。2010年10月,美國司法部門認定下馬裡昂學區當局違犯了《計算機欺詐和濫用法》,該學區除必須停止使用遠程追蹤程序對學生進行“偷拍”外,還被判罰賠償61萬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