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意見》指出,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於長期繳費的城鎮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根據《意見》,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意見》還表示,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整合,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另外,還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