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經常項目下的交易形式向境外轉移資產
此種形式大致有五類:進口預付貨款,出口延期收匯;偽造傭金及其他服務貿易項目對外付款;通過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實現向境外轉移資產的目的;利用假的進口合同騙取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外匯匯出境外;少報出口,多報進口。
利用投資形式向境外轉移資產
此類資金轉移的特點是資金向境外轉移在形式上基本合法,通常以企業正常海外投資的形式轉往國外。資金性質的改變發生在境外,在境外被腐敗分子非法占有或挪作他用。採用此種手法轉移資金的多為大型企業高管人員或某項具體業務的負責人員。
利用信用卡工具向境外轉移資產
腐敗分子或其特定關係人通過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額消費或提現來實現資金向境外轉移。目前我國對此類經常項下的個人支付沒有嚴格的外匯管制或限制。而對於各發卡機構來說,只要持卡人單次消費或提現是在信用額度內且按時還款即可,並不做累計消費或提現的限制。這就為腐敗分子利用信用卡進行資金境外轉移提供了可乘之機。
利用離岸金融中心向境外轉移資產
這些人多為上市公司或國有企業的高管人員,主要採用以下步驟:第一,轉移企業資產。企業管理層與境外公司通過“高進低出”或者“應收賬款”等方式,將國內企業的資產掏空。第二步,銷毀證據,漂白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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