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強制執行不得“夜襲”
綜觀行政強制法,很多條文採用禁止性規定體現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
法律規定,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複查封。
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行政強制立法的目的不是強化行政強制,而是減少行政強制。”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相關負責人表示,“行政強制法在程序設計上,始終貫徹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
法律規定,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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